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机构设置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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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设28个内设机构(正处级)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信息、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承担厅机关综合协调、政务运转、督促检查和服务保障工作。

办公室下设秘书科、财务科、行政科。

(二)政策研究处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助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和宣传工作。

(三)法规处

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 *** 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复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有关法律事务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汇总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事业经费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

(五)就业促进处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服务信息管理;拟订就业与失业管理办法;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扶贫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实施办法;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入境就业实施办法;承担云南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六)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调配、留学回国人员的安置调整工作,承办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昆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从昆外调配人员事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和实施挂钩扶贫干部(科技副乡镇长)选派工作。

(七)军官转业安置工作一处(云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省直和中央驻滇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承担云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八)军官转业安置工作二处

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综合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及教育培训、就业指导工作;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发、调整和预(决)算工作;协调、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社会保障事宜;指导州(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九)军官转业安置工作三处

负责中央有关企业 *** 干部解困政策的落实;制定全省企业 *** 干部解困政策;指导各地做好企业 *** 干部思想教育和 *** 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 *** 干部群体性 *** 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负责全省企业 *** 干部数据库的建设及解困资金的预算、协调工作。

(十)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在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指导下,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技工学校招生工作、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拟订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办法;指导和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评审工作;承担 *** 聘用管理工作。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综合管理工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工作;健全和完善博士后制度;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推荐、选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 *** 特殊津贴人员、“科技兴乡贡献奖”以及优秀拔尖人才;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滇工作或定居政策。

(十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指导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指导和管理机关、事业单位除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的公开 *** 工作人员(含特岗教师、运动员)工作;拟订事业单位 *** 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

(十三)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有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云南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四)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劳动用工登记、聘用合同备案政策,负责省直、中央驻滇单位劳动用工登记、聘用合同备案工作;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办法,指导、监督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承办中央驻滇、省属企业职工转移进昆备案工作;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指导企业劳动定员定额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实施办法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承办中央驻滇、省属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工时工作制度的审批工作。

(十五)工资福利处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特殊贡献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地方性津贴、补贴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工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变动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和延后退休的审批、审核工作。

(十六)养老保险处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审核州(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承担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七)失业保险处

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牵头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

(十八)医疗生育保险处

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设立条件和标准,参与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管理及结算办法;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处

拟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结算办法和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参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实施。

(二十)工伤保险处

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拟订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标准的实施办法;指导工伤认定工作;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有关工作。

(二十一)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经办机构管理制度;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二十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及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承担云南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十三)调解仲裁管理处

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和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调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建立仲裁员资格准入制度,组织调解员、仲裁员培训。

(二十四) *** 处

负责 *** 工作;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综合分析、反映 *** 动态,开展 *** 工作的调查研究;督办重要来信、来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 *** 事项。

(二十五)劳动保障监察局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劳动者 *** 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六)外国专家处(对外交流合作处)

负责外国专家管理和拟订有关管理办法,指导、协调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工作;负责聘请外国专家引进项目申报和审批工作,管理和拨付项目资助经费,并监督项目实施;负责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工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授权,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办理和《外国专家证》核发工作;负责推荐国家“外国专家友谊奖”人选和组织云南省“外国专家彩云奖”的评审、奖励事宜;承担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二十七)出国培训管理处

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拟订出国(境)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项目资助经费的申报工作,管理项目配套经费;审批、审核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承担出国(境)培训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出国(境)培训成果示范推广工作。

(二十八)人事处

负责机关、云南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云南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负责机关、云南省公务员局的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职改办属于哪个单位

职改办属于人社局单位。人社局专门管理职称云南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的部门云南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不清楚职改办属于哪个单位,其实职改办就是人社局专门管理职称的部门,职改办全称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它是人社局设立的一个专门管理职称的部门,其中领导小组的成员是各党委部门的负责人担任,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组长一般都是各部门主要领导担任。职改办的主要职责云南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1、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职称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2、负责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审核推荐、负责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很多人才问职改办和人社厅的职称一样吗,他们只会有一个部门做这些工作,要不人社局,要不职改办,同一个地方不会出现两种职称;

3、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类职称考试工作。

职改办是干什么的

1、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职称工作的政策和规定云南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2、负责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审核推荐;负责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3、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类职称考试工作;

4、负责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

5、负责调入当地人员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职称;

6、负责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注册登记;

7、负责审核当地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云南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呈报领导小组审批;

8、负责推行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9、核发各类职称和执(职)业资格证书。

职称评审

职称评审是指已经经过初次职称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经过一定工作年限后,在任职期内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申报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须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并且经过一些基本技能考试(如云南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称职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

以考代评

“以考代评”是指,在全国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卫生、会计、审计、统计、经济、计算机软件、翻译、出版、土建),不再进行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评审工作,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一律参加考试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云南省]云南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云南省职称管理办法

云南省卫生系统职称申报由哪个部门主管?

您好:

是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卫生厅负责

2015云南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资格评审通知

各州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和联系单位,省属有关委、厅、办、局人事处:

根据省委、省 *** 《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5年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计划的通知》、《云南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关于当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试行意见〉的通知》,以及现行有关职改政策的规定和要求,现将2015年云南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职称,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按照执业范围和聘用专业岗位履职年限申报。

二、申报主任护师职称,须具有护理专业本科学历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聘任副主任护师工作不少于5年,并按照聘用本专业岗位履职年限申报。

三、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一)医学专业中专学历,在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医、药、护、技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履职满5年;

(二)医学专业大专学历,在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医、药、护、技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履职满5年。

四、2015年“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专业案例分析”的考试考核工作,由各州、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委)或组建“申报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资格推荐专家委员会”的单位组织实施。“三专”考试考核的合格成绩作为申报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资格的准入条件和推荐评审的重要条件之一。

五、申报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资格须经“申报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资格推荐专家委员会”的评议推荐。为严格评审纪律,坚持以出席“高推委”的评委一次性有效投票结果为准,评审结果不复议,评委推荐同意票达2/3以上者(通过票数产生小数点的,采取四舍五入的 *** 计算)才可上报推荐评审材料。

六、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职称,发表的著作、文章必须刊登在经国家管理部门正式许可出版的出版物上。

七、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职称不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履职考核表》,只需在评审表中由单位填写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

八、报送评审材料要求:

(一)个人及单位提交材料:

《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

(二)个人提交材料:

1.学历证书(含本专业起始学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职称资格证及聘书复印件;

2.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289号)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65号)要求,提供相应的外语合格证复印件;

3.在基层累计服务一年的证明须加盖各州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人事部门,省卫计委所属各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4.发表著作、文章、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为保证审核材料和评审工作的质量,对每一位申报人员负责,“个人提交材料”原件必须经过公示,提交审验复印,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单位主管部门或州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意见后,加盖公章,所有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清晰规范、分类装订(见附件1),请申报单位和个人做好申报材料的备份工作。

云南省可以颁发工程师证书的是哪几个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工程师职称证书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该部门由以前的劳动部与人事部合并组成》颁发,虽然两大部门早已经合并,但是部分工作职能依然分开,其中职称证书由人事部发。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部发。一般职称证书可以在当地人事局,当地职称改革办公室,当地官方人才市场办理。这主要看你的档案在哪里,如果你把档案挂在当地官方人才市场,那你就去当地官方人才市场办理。如果你是在国有企业,那你的档案应该是在公司里,那应该是去当地职称改革办公室或者人事局办理。其实哪里办理都一样,证书是一样的。

工程师指具有从事工程系统操作、设计、管理、评估能力的人员。工程师的称谓,通常只用于在工程学其中一个范畴持有专业性学位或相等工作经验的人士。

职称改革办公室是干什么的?

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职称改革工作;负责专家政策的落实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资格考试、考核和评审工作,核发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负责各级各类专家的培养、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博士后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提高专家待遇的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