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申报破格条件是怎么样的?

很多人在准备评职称的时候,可能会因为学历年限不符合,年龄不符合等一系列原因导致无法申报。但是你知道吗?工程师职称申报可以为条件不符合,但是有真实实力和能力的人进行破格申报。那破格申报需要满足那些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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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规定的学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业绩显著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现职以来近5年度考核有1次优秀者,可以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 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经两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或第2-6条中的任意2条:

1.国家级科技奖(个人排名前5名),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或两项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

2.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本领域学术论文(第1作者3篇,或主持撰写并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1本(10万字以上);

3.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2项,技术成果达国内领先水平及以上;

4.主持的科技项目或取得的成果有较高的应用开发价值,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定,并推广及应用;

5.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4项以上(个人排名前3);

6.主持编写行业技术(省级地方)标准、技术规程、技术规范2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二、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市(厅)属以上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或第2-5条中的任意2条:

1.获国家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省(部)级科技奖(优秀工程设计、优质工程)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或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2.在省(部)级以上重大攻关、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科研、主体设计、施工、技术方面的主要负责人,并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3.直接主持管理过省(部)级重大项目或大中型企业,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或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管理水平或技术水平得到省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发表过1篇论文,或在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发表过2篇论文;或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5.独立完成并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专著或译著;

6.在县、乡基层单位一线工作,获县级以上科技奖主要完成者;或入选省、市、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三、破格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必须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绩达到建筑行业全省较高水平、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 条,或第 2-8 条中的 2 条: 

1.作为主要设计人或专业工程负责人之一,获 1 项省级科技 奖、省级优秀工程设计二等奖;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承担的施工项目获 2 项省级工程质量奖; 

3.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1 项大型或 3 项中型建筑工程, 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业务突出,能出色地解决本专业较复 杂的技术难题;

 4.作为发明人之一取得 1 项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

 5.参与编写 2 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省部级标准设计、省级工法的编写,并正式发布实施; 

6.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 2)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1 篇 本领域学术论文,或参与撰写并公开出版 1 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 专著(20 万字以上),其中个人撰写部分不少于 5 万字;

 7.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了 突出的贡献; 

8.技术及相关专业管理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先进科 技工作者称号。

四、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不破格申报。 助理工程师是否可破格申报,具体看当地人社局发布的职称申报要求。

以上是工程师职称破格申报的条件。符合要求的可以准备好相关评审资料,在申报时候选择破格申报。希望以上内容可以帮助到正在准备评职称的你。

[云南省]云南省职称破格晋级规则,云南省职称破格晋级规则是什么

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条件

条件为云南省职称破格晋级规则

1、获得部、省级表彰云南省职称破格晋级规则的学科带头人;地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获国家、省级表彰的乡镇企业家或优秀厂长、经理。

2、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部二等奖以上;地市一等奖以上(含发明奖、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获得国家级金、银产品奖或省、部级名牌产品奖或优秀工程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创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

3、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云南省职称破格晋级规则,取得的经济效益连续二年(申报高级职务的前二年)占该企业利税总额(400万元以上云南省职称破格晋级规则,贫困山区200万元以上)20%以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满足其中的两条,便可以破格申报高级职务云南省职称破格晋级规则了。

职称破格申报条件

(一)破格评审范围

对不达规定学历要求或不满相应的任现职年限云南省职称破格晋级规则,若业绩、贡献特别突出者,可根据相应的破格条件破格申报评审。不允许学历和任现职年限双重破格。破任现职年限晋升者,只准比正常晋升规定的相应年限最多提前两年。破学历晋升者,须满足下列相应专业工龄要求。

(1)大专学历,破格晋升副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0年以上,破格晋升正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5年以上。(2)中专学历,破格晋升副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5年以上;破格晋升正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30年以上。

(二)基本条件

符合正常晋升中除学历或任现职年限以外的其它基本条件。

(三)任职以来科研、学术方面的业绩与成果量化条件

破格评审条件

1、破格晋升正高职务任职资格须同时具备下列四条中的三条云南省职称破格晋级规则

(1)主持完成(排名之一或第二)两项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其成果经有关部门组织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获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及以上奖一项(为额定获奖人员,并有一级证书)或相关荣誉奖获奖人;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一项(为额定获奖人员,并有一级证书)或相关荣誉奖获奖人。

(3)在国家级医学杂志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或经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卫生医学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其中一部著作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并提交国家级医学杂志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一篇。

(4)参加本学科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编教材编写工作,并完成规定编写任务(须附国家教材编写委员会下达的编写任务书)。

2、破格晋升副高职务任职资格:须满足下列四条中任一条,符合其中(1)、(2)或(4)条破格者须同时在省级以上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1)主持完成(排名之一或第二)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一项,经省、部级权威职能部门评审鉴定,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级奖一项(为额定获奖人员,并有一级证书,包括相关荣誉奖项);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以上奖一项(为额定获奖人员,并有一级证书,含相关荣誉奖项)。

(3)在省级医学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有价值的学术论文之一作者四篇以上。

(4)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卫生医学专著或译著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之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云南省职称破格晋级规则,要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和方向,按照 *** 中央中发〔1986〕3号、国务院国发〔1986〕27号文件,经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坚持能上能下,突出水平能力,重在工作实绩、贡献大小,择优评聘,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服务,为增进团结、稳定边疆服务。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各地、各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要与 *** 中央、国务院、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政策、规定相一致。在实施步骤上要按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进行。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的对象是云南省职称破格晋级规则:在各级 *** 编制部门确认的企、事业单位中,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 党、政、群机关一律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党、政、群机关直属或下属的事业单位,其主职能具有拟定计划、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督检查、协调服务等行政管理性质的,也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党、政、群机关下属的独立事业单位,其主职能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在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的,可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第六条 岗位设置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各单位要在下达的岗位数额内,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各地、各部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设岗定责工作要加强指导,检查落实。第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在转入经常性评聘工作前,要对首次专业技术职务指标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按下列要求设置岗位:

(一)把首次评聘中下达的职务指标转换为职务岗位数额。

(二)按照因事设岗、职事相符的原则,对原来的指标使用方向进行调整,把有限的岗位数额主要用在任务重、责任大的岗位上。

(三)将评聘后剩余和空出(离退、调动、自然减员、晋升)的高、中级聘务岗位数额用于需要增补的岗位。

(四)按照岗位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各岗位的具体职责。第八条 岗位设置的具体问题

(一)要严格控制正高级职务的岗位数额,原则上只用自然减员的正高职岗位空额补缺。少数单位由于事业发展,情况变化,确需调整正、副高职比例,增设正高级职务岗位的,由单位提出,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增加。全省新增拨的高职岗位数额中,正高职控制在10%以内。

(二)因事业发展,任务增加,编制扩大,确需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在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下,可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下达。近期内,全省每年正常增岗幅度,高职岗位数额控制在原有高职岗位数的4%以下,中职岗位数额控制在6%以下。另外,从我省实际出发,省里将一次性增加一定的高、中级岗位数额,重点用于高教、科研、卫生、工程、农业等人才密集的单位。使用中不搞平均分配。

(三)一九八七年以来经各级 *** 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新建事业单位,可根据目前的工作任务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参照同类单位的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岗意见由单位提出,在省下达的岗位数额内,地(州、市)属单位由各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省属单位由省直主管部门批准,报省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四)年龄在40岁以下破格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45岁以下破格晋升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的,每年评审一次,由省人事(职改)部门分配控制数,统一组织评审,批准后专项下达岗位数额。岗位数额专人专用,若晋升或调动出省等,其岗位数额由省人事(职改)部门收回。

(五)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或抽调到边疆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县办工业、乡镇企业及艰苦行业工作者,合同或抽调期在三年以上的,其高、中级职务岗位数额,可由所在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专项下达。在基层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其职务岗位数额可随人带回。

现在省级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到上述地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连续两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试行条例的规定,参考其在原单位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年限及业绩,在当地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如需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数额,亦按上述程序报批,由省人事(职改)部门专项下达。若返回机关,其岗位数额收回。

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束后,从外省引进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岗位数额亦可按照上述报批程序,报请省人事(职改)部门专项下达。

(六)今后,凡从军队转业到地方企、事业单位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经主管部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经系列主管部门认定后,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如需新增岗位数额,高、中级数额分别由省、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专项下达。

(七)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结构比例宏观控制的办法,不再下达岗位数额。具体办法由省经委研究提出,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另文下发。

(八)一九八七年以来,由事业转变为企业性质的单位,其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可在首次下达职务指标的基础上,省、地、县属单位分别由省直主管部门和地、县人事(职改)部门按企业职改的有关规定核定,报省人事(职改)部门备案;由企业转为事业的单位,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可在首次下达的职务指标基础上,由各级主管部门比照同类单位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地、县人事(职改)部门审批。

(九)经费全部自给、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岗位设置,可按核定企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的办法实施;事业费减拨到位的独立的科研、设计单位,经核拨经费的部门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报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备案,也可按上述办法。

(十)在《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修定以前,对大、中型工交企业中的高、中级经济专业岗位数额要从严掌握,高级经济专业岗位,一般控制在工程技术系列同级岗位数额的5%以内;中级经济专业岗位,一般控制在工程技术系列同级岗位数额的20%以内;小型企业一般不设高级经济专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