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称评审的条件

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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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助理级:

⑴大学本科毕业2001年云南省职称文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⑵大学专科毕业2001年云南省职称文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⑶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⑷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⑸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

⒉中级:

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⑵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⑶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⑷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⒊高级:

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⑵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⑶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云南省]2001年云南省职称文件,云南省职称评定

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之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要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和方向,按照 *** 中央中发〔1986〕3号、国务院国发〔1986〕27号文件,经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坚持能上能下,突出水平能力,重在工作实绩、贡献大小,择优评聘,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服务,为增进团结、稳定边疆服务。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各地、各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要与 *** 中央、国务院、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政策、规定相一致。在实施步骤上要按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进行。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的对象是:在各级 *** 编制部门确认的企、事业单位中,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 党、政、群机关一律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党、政、群机关直属或下属的事业单位,其主职能具有拟定计划、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督检查、协调服务等行政管理性质的,也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党、政、群机关下属的独立事业单位,其主职能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在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的,可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第六条 岗位设置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各单位要在下达的岗位数额内,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各地、各部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设岗定责工作要加强指导,检查落实。第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在转入经常性评聘工作前,要对首次专业技术职务指标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按下列要求设置岗位:

(一)把首次评聘中下达的职务指标转换为职务岗位数额。

(二)按照因事设岗、职事相符的原则,对原来的指标使用方向进行调整,把有限的岗位数额主要用在任务重、责任大的岗位上。

(三)将评聘后剩余和空出(离退、调动、自然减员、晋升)的高、中级聘务岗位数额用于需要增补的岗位。

(四)按照岗位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各岗位的具体职责。第八条 岗位设置的具体问题

(一)要严格控制正高级职务的岗位数额,原则上只用自然减员的正高职岗位空额补缺。少数单位由于事业发展,情况变化,确需调整正、副高职比例,增设正高级职务岗位的,由单位提出,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增加。全省新增拨的高职岗位数额中,正高职控制在10%以内。

(二)因事业发展,任务增加,编制扩大,确需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在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下,可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下达。近期内,全省每年正常增岗幅度,高职岗位数额控制在原有高职岗位数的4%以下,中职岗位数额控制在6%以下。另外,从我省实际出发,省里将一次性增加一定的高、中级岗位数额,重点用于高教、科研、卫生、工程、农业等人才密集的单位。使用中不搞平均分配。

(三)一九八七年以来经各级 *** 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新建事业单位,可根据目前的工作任务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参照同类单位的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岗意见由单位提出,在省下达的岗位数额内,地(州、市)属单位由各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省属单位由省直主管部门批准,报省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四)年龄在40岁以下破格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45岁以下破格晋升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的,每年评审一次,由省人事(职改)部门分配控制数,统一组织评审,批准后专项下达岗位数额。岗位数额专人专用,若晋升或调动出省等,其岗位数额由省人事(职改)部门收回。

(五)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或抽调到边疆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县办工业、乡镇企业及艰苦行业工作者,合同或抽调期在三年以上的,其高、中级职务岗位数额,可由所在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专项下达。在基层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其职务岗位数额可随人带回。

现在省级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到上述地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连续两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试行条例的规定,参考其在原单位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年限及业绩,在当地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如需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数额,亦按上述程序报批,由省人事(职改)部门专项下达。若返回机关,其岗位数额收回。

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束后,从外省引进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岗位数额亦可按照上述报批程序,报请省人事(职改)部门专项下达。

(六)今后,凡从军队转业到地方企、事业单位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经主管部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经系列主管部门认定后,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如需新增岗位数额,高、中级数额分别由省、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专项下达。

(七)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结构比例宏观控制的办法,不再下达岗位数额。具体办法由省经委研究提出,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另文下发。

(八)一九八七年以来,由事业转变为企业性质的单位,其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可在首次下达职务指标的基础上,省、地、县属单位分别由省直主管部门和地、县人事(职改)部门按企业职改的有关规定核定,报省人事(职改)部门备案;由企业转为事业的单位,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可在首次下达的职务指标基础上,由各级主管部门比照同类单位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地、县人事(职改)部门审批。

(九)经费全部自给、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岗位设置,可按核定企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的办法实施;事业费减拨到位的独立的科研、设计单位,经核拨经费的部门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报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备案,也可按上述办法。

(十)在《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修定以前,对大、中型工交企业中的高、中级经济专业岗位数额要从严掌握,高级经济专业岗位,一般控制在工程技术系列同级岗位数额的5%以内;中级经济专业岗位,一般控制在工程技术系列同级岗位数额的20%以内;小型企业一般不设高级经济专业岗位。

云南省人民 *** 关于废止2001年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家新的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代替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已被废止的23件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二、对2001年以前公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已经明令废止的146件规章,重新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二)。附件:一、云南省人民 *** 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3件)

云南省人民 ***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废止下列规章

(一)云南省关于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11月12日云政发〔1986〕158号文件发布)

(二)云南省基础教育分级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0月19日云政发〔1990〕195号文件发布)

(三)云南省文化站工作规定(1990年12月5日云政发〔1990〕220号文件发布)

(四)云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1993年4月26日云政复〔1993〕109号文件批准发布)

(五)云南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6日云南省人民 *** 令第31号公布)

(六)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减征免征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5日云南省人民 *** 令第46号公布)

(七)云南省边境口岸收费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5日云南省人民 *** 令第50号公布)

(八)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1999年11月18日云南省人民 *** 令第89号公布)

(九)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2001年1月8日云南省人民 *** 令第101号公布)二、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云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日云政发〔1993〕263号文件发布)

(二)云南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1994年1月4日云政发〔1994〕3号文件发布)

(三)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固定包干缴纳暂行办法(1994年12月17日云政发〔1994〕265号文件发布)

(四)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1996年3月7日云政办发〔1996〕45号文件发布)

(五)云南省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3月14日云政发〔1996〕58号文件发布)

(六)云南省人才 *** 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29日云政办发〔1997〕64号文件发布)

(七)云南省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5月14日云政办发〔1997〕73号文件发布)

(八)云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1997年6月19日云政发〔1997〕101号文件发布)

(九)云南省城市住宅建设标准(1997年7月2日云政发〔1997〕104号文件发布)

(十)云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5日云政办发〔1997〕202号文件发布)

(十一)云南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规定(试行)(1998年3月18日云政办发〔1998〕38号文件发布)

(十二)云南省院省校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4月10日云政发〔1998〕69号文件发布)

(十三)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1998年6月22日云政发〔1998〕109号文件发布)

(十四)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1998年7月31日云政发〔1998〕138号文件发布)

(十五)云南省农村电价管理规定(1998年8月30日云政发〔1998〕168号文件发布)

(十六)云南省环境污染控制 *** 管理办法(1998年9月2日云政办发〔1998〕184号文件发布)

(十七)云南省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1998年9月7日云政办发〔1998〕182号文件发布)

(十八)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1998年11月24日云政发〔1998〕225号文件发布)

(十九)云南省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直接登记制实施办法(1998年12月7日云政发〔1998〕232号文件发布)

(二十)云南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1月16日云政发〔1999〕9号文件发布)

(二十一)云南省乡(镇)供电所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6月22日云政办发〔1999〕139号文件发布)

(二十二)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14日云政发〔1999〕171号文件发布)

(二十三)云南省花卉示范园区园艺植物品种保护办法(暂行)(2000年9月28日云政发〔2000〕152号文件发布)

(二十四)云南省旧机动车流通管理实施细则(2000年11月2日云政办发〔2000〕235号文件发布)

(二十五)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1年2月27日云政办发〔2001〕34号文件发布)

(二十六)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暂行规定(2001年3月12日云政发〔2001〕34号文件发布)

(二十七)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统一保险的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3月12日云政办发〔2001〕45号文件发布)

(二十八)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统一维修的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3月12日云政办发〔2001〕45号文件发布)

(二十九)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2001年3月23日云政发〔2001〕41号文件发布)

(三十)云南省计划生育重点帮扶实施办法(2001年7月11日云政办发〔2001〕129号文件发布)

(三十一)云南省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8月6日云政办发〔2001〕145号文件发布)

(三十二)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2002年1月23日云政办发〔2002〕12号文件发布)

(三十三)云南省产权交易暂行规定(2002年3月18日云政发〔2002〕38号文件发布)

(三十四)云南省造林绿化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2002年4月3日云政办发〔2002〕31号文件发布)

(三十五)云南省省级 *** 采购招标 *** 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6月12日云政办发〔2002〕68号文件发布)

(三十六)云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暂行办法(2002年7月12日云政发〔2002〕89号文件发布)

(三十七)云南省 *** 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8月26日云政办发〔2002〕115号文件发布)

(三十八)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2003年8月18日云政发〔2003〕113号文件发布)

(三十九)云南省磷资源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2月3日云政发〔2004〕10号文件发布)

(四十)云南省磷资源保护资金收取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云政发〔2004〕10号文件发布)

(四十一)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04年3月5日云政发〔2004〕45号文件发布)

(四十二)云南省农业税费改革省对县转移支付办法(2004年4月15日云政办发〔2004〕89号文件发布)

(四十三)云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办法(2004年6月15日云政办发〔2004〕133号文件发布)

(四十四)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云政发〔2004〕127号文件发布)

(四十五)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2005年5月21日云政发〔2005〕81号文件发布)

(四十六)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办法(试行)(2005年6月1日云政办发〔2005〕104号文件发布)

(四十七)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2005年12月27日云政办发〔2005〕225号文件发布)

(四十八)云南省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2006年3月27日云政发〔2006〕47号文件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求《云南省正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评聘试行办法》(云人职〔1999〕161号)文件电子版

关于印发《云南省正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人职【1999】161号

(参照文件打印,供学习参考)

各地、州、市人事局,省属各有关厅、局:

经1999年7月6日云南省人民 *** 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在我省工程技术人员中开展正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现将《云南省正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评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开展正高级工程师技术评聘工作,是我省进一步调动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特别是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积极性,加快培养和造就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确保评聘工作的顺利实施。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人事厅反映。

云南省人事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云南省正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评聘试行办法

之一条 为充分发挥高级技术人员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他们进一步提高学术、技术水平,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正高级工程师是在实施《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工程师基础上设置的正高级工程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 正高级工程技术职务评聘的范围是:

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按照《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实施意见》的规定评聘的高级工程师,在工程技术工作中成绩优异、贡献突出,具备本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已离退休人员和达到离退休年龄未按有关规定被批准延长离退休时间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和参照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和人员不参加正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四条 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本职岗位上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履职考核优秀或称职。

(二)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担任高级工程师五年以上,成绩优异、贡献突出。

(三) 参加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我省规定要求。

第五条 评审正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条件

(一)专业理论要求

1、具有系统、专业、广博的专业理论知识,能够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2、在本专业理论技术领域内有深厚造诣和创造性研究,在省内外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3、熟悉国内外有关前沿理论在本专业的应用情况。

4、掌握计算机应用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计算机应用现状和发展方向,在业务技术工作中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计算、分析、研究。

(二)业务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1、主持过省级及其以上工程技术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和规划、设计项目。

2、负责并指导过省级及其以上重大技术推广应用或有关项目的研究工作。

3、主持过省部级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开发应用工作。

4、编写过具有较大影响的科学论著。

5、具有指导研究生或高级工程师学习和工作的能力与经历;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学术带头人。

(三)业绩要求

工程技术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我省重大工业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新产品开发、产品创优、工程设计、资源开发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经省有关部门确认,同行专家公认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2、 主持完成省以上重点科研、工程技术项目(设计通过正式鉴定、验收达到省内外先进水平,或经国内同行专家、主管部门确认,解决了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填补国内某一技术领域空白。

3、 经过工程技术的实践或总结,在全国性专业核心刊物发表五篇以上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了十万字以上专著。

4、 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三等以上一项,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一项,三等奖二项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二项、三等奖三项(指获奖额定人员)。

第六条 获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称号;或获云南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一、二等奖;或享受国务院 *** 特殊津贴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第五条规定者,可不享受学历、履职年限的限制,破格推荐评聘正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

第七条 申报、推荐程序

(一) 个人向所在单位申报。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提交反映自己水平、能力、业绩贡献的材料和有关学历、资历、外语成绩、及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二) 所在单位审核推荐。省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地、州、市属单位经地、州、市人事部门将有关评审材料于评审一个月前送省人事(职改)部门,经资格审查后,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八条 省人事厅职改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评委会的规定组建云南省正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审定我省正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评委会组织办法及工作程序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评审通过并经省人事部门批准获得正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属事业单位的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上级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正高岗位数额)内聘任,受聘人员按研究员兑现职务工资;属企业人员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自主聘任。

第十条 正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评审实施以前,对少数担任高级工程师十年以上,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正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资格,考核认定的具体办法由省人事厅另行下发。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职改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有新的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本试行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