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免下乡条件

1、2021年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理论考试超过60分通过的人员。

微信号:ctkjcq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2、援派期内的 *** 援疆人员。

3、援派期内的援外人员,援派期超过1年以上的。这就是云南省卫生技术对于这个高级职称的三个评审免下乡条件。

[云南省]云南高级职称选调政策,云南省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选调啥时候开始

4月18日开始报名

一、选调岗位、职数及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云南高级职称选调政策,具有良好云南高级职称选调政策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行。

3.具有选调岗位所需的学历(毕业证)、专业、资格及其云南高级职称选调政策他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选调要求的身体条件。

5.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1976年4月18日及以后出生),高级职称可放宽到50周岁(1971年4月18日及以后出生),岗位表中有其他年龄限制的以岗位要求为准。

6.两年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经历且现在编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试用期内不定等次可视为合格(称职)。

7.选调范围为玉溪市的,工作单位须在玉溪市内(不含中央、省驻玉单位);选调范围为不限的,不限工作单位所在地。

8.此次公开选调凡涉及时间计算的,以报名开始之日为准,特别说明的除外。

(二)不得报考的情形

1.任职试用期未满的。

2.乡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在乡镇更低5年服务年限或有其他更低服务年限未满的。

3.受处分影响期限未满的。

4.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5.选调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普洱市2022年中小学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是什么

具备《教师法》规定云南高级职称选调政策的相应教师资格云南高级职称选调政策,有工作经历,足够的教学量,有公开出版的专著等条件。

1、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所持教师资格证应符合现任教学段的要求。

2、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人员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无此工作经历者不得申报。

3、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范围的区分,对于市直学校,以县(区)及以下的学校为范围,对于县(区)学校,以乡镇及以下的学校为范围。

4、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承担班主任(副班主任、班主任助理)、辅导员(少先队辅导员、共青团辅导员、心理辅导员、音体美兴趣小组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或党政领导、学校中层等工作。

5、学校行政领导教学课时量原则上应不低于专任教师课时量的三分之一,中层干部教学课时量原则上应不低于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

6、公开出版的专著,必须是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凡论文汇编、以笔名或单位名义出版发行的书籍,均不属范围。

7、从事小学教学具有高中学历,获得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者,视为合格学历,但必须具备云人社发2016,99号文中《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中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之四中条件4规定。

8、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9、云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云办发2020,2号文件规定,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将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作为职称申报评审的限制性条件。

评审,指评议和审查,审议。一般是比赛的时候需要评审来决定选手的比赛结果。

2022年云南选调生报考条件是什么?

2022年云南选调生报考条件是云南高级职称选调政策

1、全国公办普通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2022年当年毕业生。

2、 *** 党员(含预备党员)。

3、年满18周岁云南高级职称选调政策,本科生25周岁以下(1996年2月及以后出生)云南高级职称选调政策,硕士研究生30周岁以下(1991年2月及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1986年2月及以后出生),具有参军入伍经历的人员相应放宽2岁。2022年12底前须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在校期间担任班级及以上学生干部1年以上。上述条件应于更高学历就读期间取得。

5、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单位定向生、委培生或在职攻读学历学位人员不在选调生招录范围内。

考试内容和题型

1、考试题型

(1)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公共基础知识为客观性试题,申论为主观性试题。

(2)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由招录机关确定考试方式和题型。

2、考试内容

一般为《综合知识》和《申论》两门,在综合知识当中主要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采取综合知识测试、申论等多种方式,考察应试人员综合素质和发展潜能。面试阶段考试包括结构化面谈和专业测试,根据单位需要进行。

云南省卫生高级职称晋升条件?

1. 云南省职称评审的条件

申报条件

⒈助理级:

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⑵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⑶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⑷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⑸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

⒉中级:

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⑵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⑶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⑷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⒊高级:

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⑵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⑶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 2010年云南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2010年云南省卫生技术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公示

发布版部门:云南省人力权资源社会保障厅 截止时间: 2010-08-27

2010年云南省卫生技术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公示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截止时间: 2010-08-27

//gs.yn.gov.cn/gongshi/newsview_gg.jsp?bz=1id=89971bmid=1

3. 2015年云南省卫生高级职称晋升已过者何时领起资格证呢我已通过一直未拿着资格证。l

你在哪个单位报名的,可以先去单位人事部门问一下,这个证是人事部门负责不是医务部门负责的。如果他们也不知道,你可以去云南省卫计委人事处、或卫计委卫生资格考试中心询问。

4. 正高职称评审条件是什么

条件:1、凡涉及申报对象的学历、专业年限、考试成绩、任职年限及本人的工作能力和主要业绩、奖惩情况,须由申报单位核实后。

2、助理工程师:2年以上相关岗位经验,中专以上学历,20岁以上。中级工程师:5年以上相关岗位经验,大专以上学历,25岁以上。高级工程师:8年以上相关岗位经验,大本以上学历,30岁以上。

拓展资料: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之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 *** 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5. 2017年云南卫生计生人才网高级职称考试分数线

年云南省卫生技术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公示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截止时间: - - 年云南省卫生技术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公示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截止时间: - - /gongshi/newsview_gg.jsp?bz= id= bmid=

6. 2011年云南省专业技术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去年是20号左右

7. 2017年云南省评审高级职称需发表多少论文

这得看是哪个领域的吧。有的要求要两篇以上。教育方面还可能要求出专著呢。比较准的就是向所在地区负责的部门去了解了解,树人论文可以做的是给一些期刊资料,然后有合适作者的就提供投稿。

8. 2011年云南省卫生专业正高级、副高级技术职称评审结果

2011年早就过去了吧。2016年职称什么时候辽宁是公示3.4月份。吉林省9.10月份。

9. 2018云南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哪哈公示

结果在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

(9)云南省卫生高级职称晋升条件扩展阅读专:

根据《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属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库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云南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 :0871—63635255

省纪委驻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0871—67195242

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之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要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和方向,按照 *** 中央中发〔1986〕3号、国务院国发〔1986〕27号文件,经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坚持能上能下,突出水平能力,重在工作实绩、贡献大小,择优评聘,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服务,为增进团结、稳定边疆服务。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各地、各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要与 *** 中央、国务院、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政策、规定相一致。在实施步骤上要按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进行。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的对象是:在各级 *** 编制部门确认的企、事业单位中,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 党、政、群机关一律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党、政、群机关直属或下属的事业单位,其主职能具有拟定计划、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督检查、协调服务等行政管理性质的,也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党、政、群机关下属的独立事业单位,其主职能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在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的,可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第六条 岗位设置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各单位要在下达的岗位数额内,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各地、各部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设岗定责工作要加强指导,检查落实。第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在转入经常性评聘工作前,要对首次专业技术职务指标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按下列要求设置岗位:

(一)把首次评聘中下达的职务指标转换为职务岗位数额。

(二)按照因事设岗、职事相符的原则,对原来的指标使用方向进行调整,把有限的岗位数额主要用在任务重、责任大的岗位上。

(三)将评聘后剩余和空出(离退、调动、自然减员、晋升)的高、中级聘务岗位数额用于需要增补的岗位。

(四)按照岗位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各岗位的具体职责。第八条 岗位设置的具体问题

(一)要严格控制正高级职务的岗位数额,原则上只用自然减员的正高职岗位空额补缺。少数单位由于事业发展,情况变化,确需调整正、副高职比例,增设正高级职务岗位的,由单位提出,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增加。全省新增拨的高职岗位数额中,正高职控制在10%以内。

(二)因事业发展,任务增加,编制扩大,确需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在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下,可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下达。近期内,全省每年正常增岗幅度,高职岗位数额控制在原有高职岗位数的4%以下,中职岗位数额控制在6%以下。另外,从我省实际出发,省里将一次性增加一定的高、中级岗位数额,重点用于高教、科研、卫生、工程、农业等人才密集的单位。使用中不搞平均分配。

(三)一九八七年以来经各级 *** 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新建事业单位,可根据目前的工作任务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参照同类单位的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岗意见由单位提出,在省下达的岗位数额内,地(州、市)属单位由各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省属单位由省直主管部门批准,报省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四)年龄在40岁以下破格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45岁以下破格晋升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的,每年评审一次,由省人事(职改)部门分配控制数,统一组织评审,批准后专项下达岗位数额。岗位数额专人专用,若晋升或调动出省等,其岗位数额由省人事(职改)部门收回。

(五)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或抽调到边疆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县办工业、乡镇企业及艰苦行业工作者,合同或抽调期在三年以上的,其高、中级职务岗位数额,可由所在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专项下达。在基层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其职务岗位数额可随人带回。

现在省级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到上述地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连续两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试行条例的规定,参考其在原单位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年限及业绩,在当地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如需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数额,亦按上述程序报批,由省人事(职改)部门专项下达。若返回机关,其岗位数额收回。

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束后,从外省引进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岗位数额亦可按照上述报批程序,报请省人事(职改)部门专项下达。

(六)今后,凡从军队转业到地方企、事业单位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经主管部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经系列主管部门认定后,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如需新增岗位数额,高、中级数额分别由省、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专项下达。

(七)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结构比例宏观控制的办法,不再下达岗位数额。具体办法由省经委研究提出,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另文下发。

(八)一九八七年以来,由事业转变为企业性质的单位,其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可在首次下达职务指标的基础上,省、地、县属单位分别由省直主管部门和地、县人事(职改)部门按企业职改的有关规定核定,报省人事(职改)部门备案;由企业转为事业的单位,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可在首次下达的职务指标基础上,由各级主管部门比照同类单位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地、县人事(职改)部门审批。

(九)经费全部自给、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岗位设置,可按核定企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的办法实施;事业费减拨到位的独立的科研、设计单位,经核拨经费的部门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报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备案,也可按上述办法。

(十)在《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修定以前,对大、中型工交企业中的高、中级经济专业岗位数额要从严掌握,高级经济专业岗位,一般控制在工程技术系列同级岗位数额的5%以内;中级经济专业岗位,一般控制在工程技术系列同级岗位数额的20%以内;小型企业一般不设高级经济专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