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高级职称成绩查询入口在哪

云南卫生健康人才网。云南省,简称云或滇,中国23个省之一,位于西南地区,省会昆明。该省的卫生高级职称成绩查询入口在云南卫生健康人才网,可在手机上搜索该网站查询自己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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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职称评审公示在哪个网站

云南省职称评审公示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官方网站。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责云南人才职称网

(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云南人才职称网,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 *** 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云南人才职称网,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云南人才职称网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立统筹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全省养老保险统筹办法和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有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有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有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实施办法,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实施办法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 *** 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滇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 *** 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 *** 、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组织拟订全省表彰奖励政策,综合管理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授权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以省委、省 *** 名义开展的省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有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承办省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行政任免手续。

(十三)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 *** 交办的其云南人才职称网他任务。

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怎么样?

Ⅰ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之一次考试不过 可以再考吗

可以补考的。

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考试分数当年滚动管理云南人才职称网,没达到合格标准的,每一科目可免费补考4次,补考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可缴费补考。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都要参加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合格后打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合格证书”,存入专业技术人员档案。

(1)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扩展阅读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一般不少于30学时。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 *** 等专业知识。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在线培训、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获得继续教育学时,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由于大部分专技人员比较忙碌,在线培训的方式成为了广大专技人员的选择。并且省人社厅也提出要大力发展现代远程培训和在线培 训,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高效、适用、便捷的服务。

Ⅱ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陆忘了密码怎么办

可以通过忘记密码来找到。各个地区的网址不同,以焦作为例子, *** 如下:

1、 *** 搜索焦作公需科目,打开搜索结果之一个。

Ⅲ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如何补前几年的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渠道进行补修: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云南人才职称网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远程教育;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五)符合规定的其云南人才职称网他方式。

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3)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扩展阅读:

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重要性:

将登记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年度继续教育任务后,经人社部门审核发给当年继续教育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 *** 等专业知识。

Ⅳ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怎么弄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可以通过以下几内个渠道进行补修:

第八容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远程教育;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4)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扩展阅读:

持续教育的重要性:

完成年度继续教育任务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继续教育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7条(继续教育之内容)继续教育之内容应包括公共科目及专业科目。

公共需求的主题包括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理论和政策,职业道德和技术信息,专业技术人员应该掌握一般。专业学科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工作中应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 *** 等专业知识。

Ⅳ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平台怎么用

一、 新学员注册

1. 学员进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在线学习网后,新学员点击注册按钮,进入学员注册页面,已注册学员直接登录即可。

2. 学员注册时填写用户信息,用户名由字母、数字、下划线组成,字母区分大小写。密码为6到20个字符,需输入两次进行确认。用户名是系统内的唯一标识,学员注册后要记住用户名和密码,在登录系统时需输入用户名和密码,验证成功才可以登入。

3. 一个身份证号只能注册一个用户,系统中已有的身份证不能再次注册。如果学员忘记了自己的用户名或密码,可点击页面中的忘记用户名或密码,输入真实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找回注册信息。

4. 注册时需填写个人的详细信息,务必准确真实地填写,以保证学员的学习、考试的有效性。包括:身份证号码,真实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政治面貌,更高学历,所属组织(单位,通过下拉列表选择自己的主管单位,鄂尔多斯市只能选择鄂尔多斯单位),专业课基地,个人身份(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企业单位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职称(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无),工作职务,职务级别,手机号码,邮件地址,工作单位。

5. 注册成功后,学员通过用户名和密码即可登录学习系统,进行购课、学习、考试、打印档案等操作。

二、 课程购买方式

1. 点击“我的培训任务”,点击15年培训计划,点击“添加课程”

2. 点击“必修课《专业技术人员团队合作能力与创新团队建设》”,该课程书面上出现“V”,15个学时(含考试),八门选修课自选,点击“下一步”。

3. 出现“我的订单”,点击后面“去支付”。点击左侧“支付宝”支付,点击右下角“去支付”。

4. 出现银行界面,课程的支付方式有网银、支付宝、快捷支付(无需开通网银,储蓄卡和信用卡都可以)三种方式,自己选择,点击确认付款。

5. 课程购买成功后会在学习系统首页的最近课程中增加该课程的快捷学习栏,学员登录系统后点继续学习就进入该课程的学习页面。

三、 课程学习

1. 学员登录,点击“最近课程”快捷栏内“继续学习”,学员点击章节后的播放按钮直接进入该章节的学习。学员可以自主选择学习各章节的顺序。

2. 课程有两种形式,视频和讲义PPT,学员在观看视频的同时可以切换到课程讲义页面,且课程讲义与课程视频同步。学员还可以在学习的过程中查看课程介绍、记录自己的笔记。

3. 观看视频分标准、流畅、音频三种模式,学员可以根据 *** 情况自己选择,所占 *** 资源依次减少,默认为流畅。

4. 每一章节的视频播放都有进度条,显示当前的学习进度,进度条只能往前拖,重复观看已学习过的内容,不允许往后拖。

5. 若在学习课程的过程中,打开别的窗口,学习系统会自动暂停,等学员再回到学习页面时,点击播放才能继续学习,课程每十五分钟自动暂停一次,学员需点击播放才能继续学习。

6. 课程每十五分钟自动保存进度,学员也可以在学习过程中点击视频上方的“结束学习”保存当前进度。在下次学习时系统提示是否从上次退出的时间继续学习,点击“确定”则从上次退出的时间开始学习,否则将重新开始播放视频。

7. 学员必须全部学完课程内容,方可参加考试

四、 考试

1. 学员登录,点击“我的考试”直接参加考试,在线答题,提交试卷后直接显示成绩。若没有完成对应课程的学习,不允许考试。

2. 必修课必须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才可以计学时学分。选修课直接计学时,无须参加考试。

3. 试卷可以在一个页面中显示所有的题目,也可以分多页显示。

4. 进入考试后倒计时显示答题的剩余时间,考试过程中学员可以对不确定的试题进行标记,标记、未做、已做的题目按不同颜色显示,还可以点击跳到做标记的试题。

5. 每个学员有三次考试机会,考试时长为60分钟,考试期间出现断网等特殊原因在考试时间结束前进入考试仍然可以继续答题,不会另外计次数。

6. 提交试卷后系统自动评分,显示考试的成绩及通过情况。学员在考试合格后不允许再次进入考试。

五、 打印档案

1. 学员在学习完课程,且考试合格后才能打印成绩单。

2. 学员登录,点击“我的档案”,点击“打印证书(成绩单)”,即继续教育公共课培训档案,证书上有防伪水印及成绩合格的印章。

3. 培训档案中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总学时、学习时间、所在单位、专业课培训基地及学习的课程列表。

4. 学员把打印出来的培训档案粘贴在继续教育证书当前的登记页上,获得的学时数记入学员培训的总学时,含必修课和选修课。

Ⅵ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不够怎么办

继续教育学时不足对职称评审没有影响。

继续教育学时不足可以私下再补足学时,职称评审的申报条件为:

一、助理级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5、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

二、中级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三、高级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6)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扩展阅读:

职称评审的申报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中、初级一式两份)、附件表(一式一份);正表中主要工作业绩一栏要填写详细、具体。

2、上一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3、专业论文和业务工作总结。

4、交验毕业证、初级职称证原件。

5、《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

6、其它能反映本人工作能力和重要业绩的相关材料。

7、一寸彩照6张,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各两份。

Ⅶ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有何重大意义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提专高的属教育,其主要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职工作不断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信息,改善知识结构,目的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高素质创新型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7)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扩展阅读: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1、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2、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3、参加远程教育;

4、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5、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Ⅷ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真的能随时监控学员学习情况吗

一般来说如果是 *** 的学习的话正常是不能监控的,如果说是一些机构的话那么还是有可能',比如你在它规定的网站上面那么就可以监控你的习时间。

Ⅸ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怎么弄

根据《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职称评审时,继续教育证书办理如下:

第三条 按《条例》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颁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每天不低于6学时,每学时为45分钟。各科目学习天数与学时可以作为本科目学习时间合并计算。一天不足6学时的,按学时计算。

(9)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扩展阅读:

根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其《继续教育证书》可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人手一册《继续教育证书》,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擅自涂改。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继续教育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填满后,可申请续发新证,原证仍由本人保管。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和发证部门说明情况,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结业证书”、“合格证书”等替代 《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保证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和登记工作的严肃性,发现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证书》的登记、审核、认定、发放应当有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 *** 《证书》,有违反证书管理行为的,依照《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Ⅹ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选专业课还是公需课啊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5号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5年8月13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 继续教育实行 *** 、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 *** 等专业知识。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远程教育;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岗位要求,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或者参加本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或者经用人单位同意利用工作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之外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有职业资格要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

用人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可以与生产、教学、科研等单位联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建立生产、教学、科研以及项目、资金、人才相结合的继续教育模式。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和继续教育项目、区域人才特殊培养项目、对口支援等方式,对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给予扶持。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继续教育费用的,用人单位不得指定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 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可以面向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教材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继续教育机构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形成开放式的继续教育 *** ,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 *** 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理论水平高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设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遴选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在继续教育方面起引领和示范作用的继续教育机构,建设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专业科目指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不同岗位、类别和层次,加强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推荐优秀课程和优秀教材,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并与继续教育机构签订 *** 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常规统计和随机统计,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对继续教育效果实施评估,评估结果作为 *** 有关项目支持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专业技术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八条之一款、第十五条之一款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者要求退还学习费用。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之一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日原人事部发布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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