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职称评审条件?

一 云南省评工程师(中级)职称具体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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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南省中级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

1、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职称评定材料:

1. 填写《职称评审表》一份;

2. 身份证复印件 、更高学历毕业证复印件;

3. 2寸照片一张;

4. 申报中级职称,高级职称需提供现有职称复印件。

二 云南正高级职称评审学历和资历要求有哪些

资历要在副高级上满5年。

三 云南副高级职称评审学历和资历要求有哪些

要看是哪个系列,一般工程类要求中专以上学历,不同学历对应的工作年限不一样,一般都需要在中级上满5年才可以进行副高级别的评审。

四 2014年云南省建设厅职称评审要求是那些

区别:

就挂* 价格来讲:建设厅颁发的挂* 节的高点,可以网上查出来,人事厅颁发的证书如果单位需要用的话直接挂在那单位就可以。

其次:建设厅颁发的所有证书只能挂* 在一个单位,人事厅颁发的证书是可以分开挂* 的,除非需要单位要求必须挂* 在一起。

建设厅和人事厅是联合考试的,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类分为十一个专业,具体要考哪个要看自己的专业是否合适,现在的建设厅中级职称都是以考代评,在报名前,要考过计算机应用,考中级职称至少考三科,高级职称考四科。拿到证书后再到建设厅的报名网站上下载相关的报名表格,全部把考试通知上需要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拿去就可以报名了。

考试通过后,评审单位一栏一般都会填写建设厅和人事厅联合评审。证书全国范围内均有效。国外是否有效待考察。。。

五 云南省助理工程师的评定条件

具体安排为2009年5月评审一次,报送材料时间为3月16日至4月24日;7月评审一次,报送材料时间为5月25日至6月30日;11月评审一次,报送材料时间为10月12日至11月13日。

六 云南省哪些企业具有职称评审资格文件

只有人社局具备职称评审资格,极少数特大型国有企业、高校具备部分专业的评审资格(挂xx市xx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七 昆明职称评定标准是什么

乡镇企业中初级技术职称评定

发布时间:2008-12-03 来源:昆明

一、 行政审批依据法律法规

依据省人事厅、省乡镇企业局等有关部门文件,具体为:

1、关于乡镇企业系统内评定职称培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发1993第20号)

2、 关于印发《云南省乡镇企业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和《云南省乡镇企业会计、统计、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定和专业职务聘任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乡企发(1993)第81号)

3、 关于印发《云南省乡镇企业职称评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的通知(云人职发1993第118号)

4、 关于印发《云南省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组织办法及工作程序》的通知(云人职发1993第119号)

5、 关于转发农业部人事部〈关于在乡镇企业进一步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云乡企发1996第61号)

6、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8第139号)

二、办理程序

个人或单位向所在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基本条件者,按要求参加有关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可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成立有初评委的县(市)区可直接开展初级职称评定,申请中级职称者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加注审查意见后,再报市局职评办,由中评委评审。

三、申报材料

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表、毕业证书复印件、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及其相关技术能力证明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同时提交毕业证书及职称证书原件当场审验。

四、办理时限

召开评审会时间根据申报的专业技术职称人数确定,同一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数达50人以上可召开一次评审会,原则上从接收申报材料到办理好职称证书(评审未通过者给出书面说明)最长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制定的有关收费标准,初级评审费200元/人;中级250元/人。(教材、培训、考试和证书工本费按定价或当时价另收)。

八 2017年云南省中级职称申报评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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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云南乡村教师职称破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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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度校(院)优秀中青年教师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通知

校(院)各部门: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度全省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和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申报推荐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 *** 云南省委党校云南行政学院中青年教师破格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条件(试行)》(云校字[2013]33号,以下简称《推荐条件》)文件要求,现将2014年度校(院)优秀中青年教师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校(院)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在40岁以下(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业绩突出并符合《推荐条件》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45岁以下(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业绩贡献突出并符合《推荐条件》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申报程序

(一)本人申报

凡是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

部门推荐

在本部门范围内分别征询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意见,2/3以上人员同意方可推荐参加破格评审;

组织审核

组织人事处对部门推荐的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核;

学术委员会推荐

召开校(院)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的业绩、学术成果等进行综合评议,本着好中择优的原则在校(院)破格推荐名额范围内进行推荐。推荐结果报校(院)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

公示

推荐人选在校(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申报材料

(一)《参评人员任现职以来主要情况简表》一份(见附件,请在云南干部教育网下载);

(二)任现职以来学术论文、业绩成果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三)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

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须由部门对照原件审核盖章。

四、相关要求

申报材料及部门审核推荐意见务必于6月11日下午前报组织人事处专管科。

附件:《破格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主要情况简表》(请点击页面下方附件文件进行下载)

*** 云南省委党校

组织人事处

云 南 行 政 学 院

2014年6月5日

十 职称评审

额,看你的条件,年限差了一年呢,需要在2015年才能申报中级!

你说明的条件都满足了,只要一个工作经验还差一年!那么我在说说其他条件,如果满足了就更ok了!

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合格证书,如果有,那么可以!档案有无托管?托管了,也ok了!

求《云南省正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评聘试行办法》(云人职〔1999〕161号)文件电子版

关于印发《云南省正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评聘试行办法》云南职称评聘分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人职【1999】161号

(参照文件打印云南职称评聘分开管理办法,供学习参考)

各地、州、市人事局,省属各有关厅、局云南职称评聘分开管理办法

经1999年7月6日云南省人民 *** 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在云南职称评聘分开管理办法我省工程技术人员中开展正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现将《云南省正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评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开展正高级工程师技术评聘工作,是我省进一步调动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特别是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积极性,加快培养和造就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确保评聘工作的顺利实施。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人事厅反映。

云南省人事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云南职称评聘分开管理办法

云南省正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评聘试行办法

之一条 为充分发挥高级技术人员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他们进一步提高学术、技术水平,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正高级工程师是在实施《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工程师基础上设置的正高级工程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 正高级工程技术职务评聘的范围是:

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按照《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实施意见》的规定评聘的高级工程师,在工程技术工作中成绩优异、贡献突出,具备本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已离退休人员和达到离退休年龄未按有关规定被批准延长离退休时间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和参照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和人员不参加正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四条 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本职岗位上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履职考核优秀或称职。

(二)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担任高级工程师五年以上,成绩优异、贡献突出。

(三) 参加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我省规定要求。

第五条 评审正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条件

(一)专业理论要求

1、具有系统、专业、广博的专业理论知识,能够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2、在本专业理论技术领域内有深厚造诣和创造性研究,在省内外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3、熟悉国内外有关前沿理论在本专业的应用情况。

4、掌握计算机应用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计算机应用现状和发展方向,在业务技术工作中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计算、分析、研究。

(二)业务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1、主持过省级及其以上工程技术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和规划、设计项目。

2、负责并指导过省级及其以上重大技术推广应用或有关项目的研究工作。

3、主持过省部级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开发应用工作。

4、编写过具有较大影响的科学论著。

5、具有指导研究生或高级工程师学习和工作的能力与经历;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学术带头人。

(三)业绩要求

工程技术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我省重大工业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新产品开发、产品创优、工程设计、资源开发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经省有关部门确认,同行专家公认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2、 主持完成省以上重点科研、工程技术项目(设计通过正式鉴定、验收达到省内外先进水平,或经国内同行专家、主管部门确认,解决了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填补国内某一技术领域空白。

3、 经过工程技术的实践或总结,在全国性专业核心刊物发表五篇以上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了十万字以上专著。

4、 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三等以上一项,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一项,三等奖二项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二项、三等奖三项(指获奖额定人员)。

第六条 获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称号;或获云南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一、二等奖;或享受国务院 *** 特殊津贴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第五条规定者,可不享受学历、履职年限的限制,破格推荐评聘正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

第七条 申报、推荐程序

(一) 个人向所在单位申报。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提交反映自己水平、能力、业绩贡献的材料和有关学历、资历、外语成绩、及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二) 所在单位审核推荐。省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地、州、市属单位经地、州、市人事部门将有关评审材料于评审一个月前送省人事(职改)部门,经资格审查后,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八条 省人事厅职改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评委会的规定组建云南省正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审定我省正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评委会组织办法及工作程序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评审通过并经省人事部门批准获得正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属事业单位的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上级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正高岗位数额)内聘任,受聘人员按研究员兑现职务工资;属企业人员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自主聘任。

第十条 正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评审实施以前,对少数担任高级工程师十年以上,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正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资格,考核认定的具体办法由省人事厅另行下发。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职改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有新的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本试行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云南省]云南职称评聘分开管理办法,云南省职称聘用管理办法

职称的评聘分开

人事部关于职称改革评聘分开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人事部

文 号:人职发[1991]7号

发布日期:1991-4-25

执行日期:1991-4-25

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现将评聘分开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行评聘分开试点工作,是为了进一步强化竞争机制,深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研究探索少数专业系列实行职务聘任制,建立学术技术称号制度。

二、选择试点单位,只限于以下范围的人才密集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高等院校、科研、设计单位;卫生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卫生医疗机构;少数特大型、大型企业。

三、属于上述范围的试点单位,只在本单位主体系列在职人员的副高级职务层次实行评聘分开,即高等院校的副教授;科研、设计单位的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特大型、大型企业的高级工程师;卫生医疗机构中的副主任医师和副主任药师。

四、选择试点单位的条件是:(一)领导班子团结,改革意识强,有开拓创新精神,工作有魄力;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成效明显;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具备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能力。(二)已经进行了定编定员工作,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明确和合理,并经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范围、数量及职责已向专业技术人员公布。

五、确定试点单位的程序是:由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部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同时抄报人事部。省、部属高等院校进行评聘分开的试点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在征得国家教委同意后,由省、部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并抄报人事部。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委原则上可选择十个事业单位和十个大型企业进行试点工作。

六、评审任职资格,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硬化评审标准条件,严格考评 *** 和程序,确保评审质量,防止乱评滥评。目前评定任职资格的数量一般应控制在经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15%以内,具体数额由省、部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评审结果必须报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

七、试点单位必须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聘任工作的管理,严格区分任职资格与聘任职务的界限。任职资格只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表明具备担任某一职务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不能与工资和待遇挂钩。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的职责、限额比例和任职期限的岗位,由行政领导择优聘任,在任期内领取职务工资。获得任职资格未被聘任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兑现工资待遇,对无理取闹者,人事、职改部门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

八、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评聘分开试点工作的领导。对首次评聘工作已实行评聘分开的单位,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凡符合上述要求,搞得好的单位,可予以认定,进一步完善健全制度。对一些以评聘分开为由,任意扩大评聘范围,放宽条件,降低标准的,要令其停止并取消其评审的资格,问题严重的应追究领导责任。

九、实行评聘分开的试点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通过严格的考核,真正做到择优聘任、竞争聘任、优上劣下。对获得任职资格、因岗位已满不能受聘的中青年骨干,要鼓励他们到需要人才的地区或单位任职。也可以实行有领导、有组织地到需要人才的单位去 *** 。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之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技术员以上相应职称(资格,下同)的人员。第二条 具备之一条规定的在全民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第三条 具备之一条规定的从全民企事业单位流向集体、乡镇、民办、“三资”等企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到集体、乡镇、民办“三资”等企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第四条 各级 *** 人事部门是同级 *** 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上下结合,以下一级为主的管理体制。第五条 省级人事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政策;对各地州市和省各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落实;重点管理国家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下称“国突”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下称“省突”人才),享受 *** 特殊津贴人员(下称“特贴”人员),回国定居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备选人员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第六条 各地州市、省直各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政策。依据有关政策,结合本地本部门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负责第五条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重点管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工作;对县及县级单位(部门)进行政策指导、检查、督促和落实。

县及县级单位(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县及本单位(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不同性质、类型、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各级人事部门进行政策指导。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 *** 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积极为四化建设服务。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优良的职业道德与学风,刻苦钻研业务,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第十条 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积极培养和造就一支与经济建设相适应的素质较高的专业技术队伍。把培养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作为队伍建设的重点,在设立科研项目、继续教育、选拔优秀人才以及破格晋升职称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第十一条 重视跨世纪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工作。各地各部门根据本地本部门的产业优势,资源优势,专业学科优势,有计划地采取重点培养、重点扶持,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中使用的 *** ,尽快培养一批德才兼备、有发展潜力、能进入国内或世界科技先进水平的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第十二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的所学专业,合理使用,充分发挥作用。除工作需要担任领导职务外,不得造成新的用非所学、用非所长。凡专业不对口本人要求调整或流动的应予支持。

对专业水平较高,确有真才实学,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闲散专业技术人员,如工作需要,经过考核,视其情况,可以聘用或录用,以发挥其一技之长。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从城市到农村、从大城市到中小城市、从内地到边远地区去工作。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急需人才的行业和单位流动,向经济建设生产之一线流动,向更能发挥作用的岗位流动,合理调剂人才余缺,改善专业技术人员的分布和结构。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和人才富裕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辞职、退职、调动、停薪留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多种方式去承包、领办、租赁、创办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中小型企业、科技开发企业、民办科技企业或到农村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其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由有关方面共同商定。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严格按照各系列的《条例》、《实施意见》和《评审条件》规定进行。评定职称要以能力、水平、实绩、贡献为主,破除论资排辈,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晋升职称。第十六条 对于国家规定必须参加考试才能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层次一律不再评定职称,须参加相关系列、专业、层次的考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第十七条 按照“科学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根据需要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企业自主聘任;事业单位按下达的岗位数额或批准的结构比例聘任职务。

打破聘任职务终身制和单位所有制。企业单位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本人的情况,可高职低聘、低职高聘或不聘;事业单位可高职低聘、缓聘或不聘。专业技术人员有正当理由可拒聘或要求调整岗位或要求流动。

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之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要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云南职称评聘分开管理办法的原则和方向,按照 *** 中央中发〔1986〕3号、国务院国发〔1986〕27号文件,经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坚持能上能下,突出水平能力,重在工作实绩、贡献大小,择优评聘,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服务,为增进团结、稳定边疆服务。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各地、各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要与 *** 中央、国务院、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政策、规定相一致。在实施步骤上要按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进行。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的对象是:在各级 *** 编制部门确认的企、事业单位中,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 党、政、群机关一律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党、政、群机关直属或下属的事业单位,其主职能具有拟定计划、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督检查、协调服务等行政管理性质的,也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党、政、群机关下属的独立事业单位,其主职能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在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的,可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第六条 岗位设置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各单位要在下达的岗位数额内,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各地、各部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设岗定责工作要加强指导,检查落实。第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在转入经常性评聘工作前,要对首次专业技术职务指标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按下列要求设置岗位:

(一)把首次评聘中下达的职务指标转换为职务岗位数额。

(二)按照因事设岗、职事相符的原则,对原来的指标使用方向进行调整,把有限的岗位数额主要用在任务重、责任大的岗位上。

(三)将评聘后剩余和空出(离退、调动、自然减员、晋升)的高、中级聘务岗位数额用于需要增补的岗位。

(四)按照岗位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各岗位的具体职责。第八条 岗位设置的具体问题

(一)要严格控制正高级职务的岗位数额,原则上只用自然减员的正高职岗位空额补缺。少数单位由于事业发展,情况变化,确需调整正、副高职比例,增设正高级职务岗位的,由单位提出,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增加。全省新增拨的高职岗位数额中,正高职控制在10%以内。

(二)因事业发展,任务增加,编制扩大,确需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在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下,可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下达。近期内,全省每年正常增岗幅度,高职岗位数额控制在原有高职岗位数的4%以下,中职岗位数额控制在6%以下。另外,从我省实际出发,省里将一次性增加一定的高、中级岗位数额,重点用于高教、科研、卫生、工程、农业等人才密集的单位。使用中不搞平均分配。

(三)一九八七年以来经各级 *** 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新建事业单位,可根据目前的工作任务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参照同类单位的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岗意见由单位提出,在省下达的岗位数额内,地(州、市)属单位由各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批准云南职称评聘分开管理办法;省属单位由省直主管部门批准,报省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四)年龄在40岁以下破格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45岁以下破格晋升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的,每年评审一次,由省人事(职改)部门分配控制数,统一组织评审,批准后专项下达岗位数额。岗位数额专人专用,若晋升或调动出省等,其岗位数额由省人事(职改)部门收回。

(五)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或抽调到边疆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县办工业、乡镇企业及艰苦行业工作者,合同或抽调期在三年以上的,其高、中级职务岗位数额,可由所在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专项下达。在基层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其职务岗位数额可随人带回。

现在省级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到上述地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连续两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试行条例的规定,参考其在原单位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年限及业绩,在当地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如需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数额,亦按上述程序报批,由省人事(职改)部门专项下达。若返回机关,其岗位数额收回。

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束后,从外省引进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岗位数额亦可按照上述报批程序,报请省人事(职改)部门专项下达。

(六)今后,凡从军队转业到地方企、事业单位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经主管部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经系列主管部门认定后,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如需新增岗位数额,高、中级数额分别由省、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专项下达。

(七)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结构比例宏观控制的办法,不再下达岗位数额。具体办法由省经委研究提出,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另文下发。

(八)一九八七年以来,由事业转变为企业性质的单位,其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可在首次下达职务指标的基础上,省、地、县属单位分别由省直主管部门和地、县人事(职改)部门按企业职改的有关规定核定,报省人事(职改)部门备案;由企业转为事业的单位,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可在首次下达的职务指标基础上,由各级主管部门比照同类单位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地、县人事(职改)部门审批。

(九)经费全部自给、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岗位设置,可按核定企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的办法实施;事业费减拨到位的独立的科研、设计单位,经核拨经费的部门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报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备案,也可按上述办法。

(十)在《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修定以前,对大、中型工交企业中的高、中级经济专业岗位数额要从严掌握,高级经济专业岗位,一般控制在工程技术系列同级岗位数额的5%以内;中级经济专业岗位,一般控制在工程技术系列同级岗位数额的20%以内;小型企业一般不设高级经济专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