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之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要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和方向,按照 *** 中央中发〔1986〕3号、国务院国发〔1986〕27号文件,经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坚持能上能下,突出水平能力,重在工作实绩、贡献大小,择优评聘,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服务,为增进团结、稳定边疆服务。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各地、各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要与 *** 中央、国务院、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政策、规定相一致。在实施步骤上要按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进行。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的对象是:在各级 *** 编制部门确认的企、事业单位中,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 党、政、群机关一律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党、政、群机关直属或下属的事业单位,其主职能具有拟定计划、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督检查、协调服务等行政管理性质的,也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党、政、群机关下属的独立事业单位,其主职能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在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的,可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第六条 岗位设置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各单位要在下达的岗位数额内,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各地、各部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设岗定责工作要加强指导,检查落实。第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在转入经常性评聘工作前,要对首次专业技术职务指标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按下列要求设置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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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首次评聘中下达的职务指标转换为职务岗位数额。

(二)按照因事设岗、职事相符的原则,对原来的指标使用方向进行调整,把有限的岗位数额主要用在任务重、责任大的岗位上。

(三)将评聘后剩余和空出(离退、调动、自然减员、晋升)的高、中级聘务岗位数额用于需要增补的岗位。

(四)按照岗位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各岗位的具体职责。第八条 岗位设置的具体问题

(一)要严格控制正高级职务的岗位数额,原则上只用自然减员的正高职岗位空额补缺。少数单位由于事业发展,情况变化,确需调整正、副高职比例,增设正高级职务岗位的,由单位提出,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增加。全省新增拨的高职岗位数额中,正高职控制在10%以内。

(二)因事业发展,任务增加,编制扩大,确需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在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下,可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下达。近期内,全省每年正常增岗幅度,高职岗位数额控制在原有高职岗位数的4%以下,中职岗位数额控制在6%以下。另外,从我省实际出发,省里将一次性增加一定的高、中级岗位数额,重点用于高教、科研、卫生、工程、农业等人才密集的单位。使用中不搞平均分配。

(三)一九八七年以来经各级 *** 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新建事业单位,可根据目前的工作任务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参照同类单位的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岗意见由单位提出,在省下达的岗位数额内,地(州、市)属单位由各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省属单位由省直主管部门批准,报省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四)年龄在40岁以下破格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45岁以下破格晋升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的,每年评审一次,由省人事(职改)部门分配控制数,统一组织评审,批准后专项下达岗位数额。岗位数额专人专用,若晋升或调动出省等,其岗位数额由省人事(职改)部门收回。

(五)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或抽调到边疆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县办工业、乡镇企业及艰苦行业工作者,合同或抽调期在三年以上的,其高、中级职务岗位数额,可由所在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专项下达。在基层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其职务岗位数额可随人带回。

现在省级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到上述地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连续两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试行条例的规定,参考其在原单位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年限及业绩,在当地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如需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数额,亦按上述程序报批,由省人事(职改)部门专项下达。若返回机关,其岗位数额收回。

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束后,从外省引进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岗位数额亦可按照上述报批程序,报请省人事(职改)部门专项下达。

(六)今后,凡从军队转业到地方企、事业单位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经主管部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经系列主管部门认定后,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如需新增岗位数额,高、中级数额分别由省、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专项下达。

(七)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结构比例宏观控制的办法,不再下达岗位数额。具体办法由省经委研究提出,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另文下发。

(八)一九八七年以来,由事业转变为企业性质的单位,其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可在首次下达职务指标的基础上,省、地、县属单位分别由省直主管部门和地、县人事(职改)部门按企业职改的有关规定核定,报省人事(职改)部门备案;由企业转为事业的单位,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可在首次下达的职务指标基础上,由各级主管部门比照同类单位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地、县人事(职改)部门审批。

(九)经费全部自给、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岗位设置,可按核定企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的办法实施;事业费减拨到位的独立的科研、设计单位,经核拨经费的部门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报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备案,也可按上述办法。

(十)在《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修定以前,对大、中型工交企业中的高、中级经济专业岗位数额要从严掌握,高级经济专业岗位,一般控制在工程技术系列同级岗位数额的5%以内;中级经济专业岗位,一般控制在工程技术系列同级岗位数额的20%以内;小型企业一般不设高级经济专业岗位。

云南省人民 ***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 *** 令

 (第97号)

《云南省人民 ***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0年8月2日省人民 *** 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嘉廷

 2000年8月2日

 云南省人民 ***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适应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需要,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在今年4月29日省人民 *** 决定之一批废止66件规章的基础上,省人民 *** 法制办公室又对现行的220件省人民 *** 规章及1993年至1999年省人民 *** 制定的118件其他规范性文件组织了进一步清理和审核。根据清理结果,省人民 *** 决定第二批对29件规章及12件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 附件:1.予以废止的云南省人民 *** 规章目录

 2.予以废止的云南省人民 *** 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

## 附件1:  予以废止的云南省人民 *** 规章目录(2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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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 文号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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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云南省关于退休工人自费修建住房补│云政发 1983 5号 │1983.1.12

│助费的暂行规定 ││

2  │云南省地方经济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云政发 1986 128号  │1986.9.16

│法 ││

3  │云南省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人员管理办│云政函 1987 110号  │1987.8.25

│法 ││

4  │云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人员支援│云政发 1987 185号  │1987.10.21

│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规定││

5  │云南省乡镇建筑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云政办发 1988 37号 │1988.3.23

6  │云南省地方进口和技术引进合同管理│云政发 1988 115号  │1988.7.10

│试行办法││

7  │云南省开发应用与推广微电子技术暂│云政发 1988 127号  │1988.7.26

│行管理办法 ││

8  │云南省国营企事业保健食品发放暂行│云政发 1988 161号  │1988.9.21

│管理办法││

9  │云南省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联合经济│云政办发 1988 174号 │1988.11.25

│开发试行办法││

10 │云南省鼓励开展对外加工装配试行办│云政办发 1988 188号 │1988.12.20

│法 ││

11 │云南省开展经济协作引进资金建设糖│云政发 1989 35号│1989.3.1

│厂的暂行规定││

12 │云南省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规定│云政发 1989 75号│1989.4.21

13 │关于调处土地、山林、牧场、水利、│云政发 1989 66号│1989.4.23

│矿产资源及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暂行││

│规定││

14 │云南省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 │云政发 1990 14号│1990.1.31

15 │云南省音像制品管理暂行办法 │云政办发 1990 65号 │1990.4.4

16 │云南省整顿煤炭流通秩序加强市场管│云政发 1990 83号│1990.4.19

│理的暂行规定││

17 │云南省征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云政发 1990 154号  │1990.8.4

18 │关于新增煤炭价外维简费的征收和使│云政发 1990 187号  │1990.10.4

│用实施办法 ││

19 │云南省因公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云政发 1990 234号  │1990.12.18

│国人来华审批办法(试行)││

20 │云南省地方留成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云政发 1991 125号  │1991.7.18

21 │云南省饲料工业管理暂行办法 │云政发 1991 156号  │1991.9.4

22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云政发 1992 1号 │1992.1.2

23 │云南省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基│云政发 1992 72号│1992.4.27

│金社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

24 │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云政发 1992 202号  │1992.9.29

25 │云南省省级第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云政发 1992 208号  │1992.10.7

│行办法 ││

26 │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方│云政发 1992 241号  │1992.11.27

│向调节税暂行优惠办法││

27 │云南省地方煤炭基本建设基金提取使│云政发 1992 268号  │1992.12.29

│用暂行办法 ││

28 │云南省民航机场建设费征收使用办法│云政发 1993 120号  │1993.5.23

29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 │省 *** 令第2号  │199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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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予以废止的云南省人民 *** 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

  (1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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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 文号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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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云南省对外经济贸易企业转换经营机│云政发 1993 227号  │1993.10.12

│制实施意见 ││

2  │云南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 │云政发 1994 147号  │1994.7.14

3  │云南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步骤规定 │云政发 1994 271号  │1994.12.29

4  │云南省人民 *** 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云政发 1995 75号│1995.5.4

│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的若干规定││

5  │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管理暂行规│云政发 1995 89号│1995.6.5

│定 ││

6  │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云政办发 1995 209号 │1995.8.29

7  │云南省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云政发 1996 106号  │1996.5.31

│使用管理办法││

8  │云南省法制督察管理暂行办法 │云政发 1996 195号  │1996.11.5

9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云政发 1997 129号  │1997.8.15

│行办法 ││

10 │云南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实施暂│云政发 1997 129号  │1997.8.15

│行办法 ││

11 │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云政发 1997 129号  │1997.8.15

│行办法 ││

12 │云南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云政发 1997 129号  │1997.8.15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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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云南职称106号文件,云南省职称评审委员会

2019年云南省将合并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

记者从云南省职称改革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云南将在年底前合并中学教师和小学教师职称系列,中小学教师将可参评副高和正高职称。

据介绍,云南省将从3个方面对目前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进行改革:一是健全制度体系,将原来相互独立的中学教师职称系列和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合并为一个职称系列,即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职称档次依次设置为三级教师(员级)、二级教师(助理级)、一级教师(中级)、高级教师(副高)、正高级教师(正高)5个级别;二是完善评价标准,按照突出师德素养、教育教学业绩的导向要求,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学历和论文的倾向;三是创新评价机制,按照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要求,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价为主的业内评价机制。

据了解,今年年底前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完成首次评聘,初步实现制度入轨,明年进入常态化评聘。的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6月底前,完成新旧职称资格过渡;8月底前,完成三级、二级、一级教师的评审和高级教师的申报工作;10月底前,完成副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的评审工作。

云南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免下乡条件

1、2021年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理论考试超过60分通过云南职称106号文件的人员。

2、援派期内云南职称106号文件的 *** 援疆人员。

3、援派期内云南职称106号文件的援外人员云南职称106号文件,援派期超过1年以上云南职称106号文件的。这就是云南省卫生技术对于这个高级职称的三个评审免下乡条件。

保山市昌宁县农业农村局的中高职职称评审在哪里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2022年农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的公示

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5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保山市农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于2022年10月25日—26日召开2022年度高级职称评审会议,现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见附件)。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2年10月28日至11月3日)。如有异议,请向保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人事科或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反映。

通讯地址:保山市海棠路东段 邮编:678000

电 话:0875-2122016(保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人事科)

0875-2122949(保山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附件:2022年保山市农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7日

2022云南建筑中级职称证书领取时间

截止2022年12月8日,领取时间是2022年9月26日至2022年11月25日。

根据云南建筑局官网显示,2022云南建筑中级职称证书领取时间是2022年9月26日至2022年11月25日。

建筑中级职称证书是指从事建筑专业技术水平所达到的程度的技术职务的称谓,即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