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机构设置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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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设28个内设机构(正处级)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信息、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云南省职称制度;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云南省职称制度;承担厅机关综合协调、政务运转、督促检查和服务保障工作。

办公室下设秘书科、财务科、行政科。

(二)政策研究处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助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和宣传工作。

(三)法规处

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 *** 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复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有关法律事务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汇总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事业经费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

(五)就业促进处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服务信息管理;拟订就业与失业管理办法;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扶贫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实施办法;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入境就业实施办法;承担云南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六)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调配、留学回国人员的安置调整工作,承办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昆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从昆外调配人员事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和实施挂钩扶贫干部(科技副乡镇长)选派工作。

(七)军官转业安置工作一处(云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省直和中央驻滇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承担云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八)军官转业安置工作二处

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综合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及教育培训、就业指导工作;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发、调整和预(决)算工作;协调、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社会保障事宜;指导州(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九)军官转业安置工作三处

负责中央有关企业 *** 干部解困政策的落实;制定全省企业 *** 干部解困政策;指导各地做好企业 *** 干部思想教育和 *** 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 *** 干部群体性 *** 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负责全省企业 *** 干部数据库的建设及解困资金的预算、协调工作。

(十)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在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指导下,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技工学校招生工作、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拟订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办法;指导和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评审工作;承担 *** 聘用管理工作。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综合管理工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工作;健全和完善博士后制度;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推荐、选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 *** 特殊津贴人员、“科技兴乡贡献奖”以及优秀拔尖人才;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滇工作或定居政策。

(十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指导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指导和管理机关、事业单位除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的公开 *** 工作人员(含特岗教师、运动员)工作;拟订事业单位 *** 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

(十三)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有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云南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四)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劳动用工登记、聘用合同备案政策,负责省直、中央驻滇单位劳动用工登记、聘用合同备案工作;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办法,指导、监督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承办中央驻滇、省属企业职工转移进昆备案工作;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指导企业劳动定员定额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实施办法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承办中央驻滇、省属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工时工作制度的审批工作。

(十五)工资福利处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特殊贡献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地方性津贴、补贴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工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变动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和延后退休的审批、审核工作。

(十六)养老保险处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审核州(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承担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七)失业保险处

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牵头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

(十八)医疗生育保险处

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设立条件和标准,参与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管理及结算办法;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处

拟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结算办法和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参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实施。

(二十)工伤保险处

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拟订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标准的实施办法;指导工伤认定工作;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有关工作。

(二十一)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经办机构管理制度;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二十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及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承担云南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十三)调解仲裁管理处

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和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调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建立仲裁员资格准入制度,组织调解员、仲裁员培训。

(二十四) *** 处

负责 *** 工作;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综合分析、反映 *** 动态,开展 *** 工作的调查研究;督办重要来信、来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 *** 事项。

(二十五)劳动保障监察局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劳动者 *** 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云南省职称制度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六)外国专家处(对外交流合作处)

负责外国专家管理和拟订有关管理办法,指导、协调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工作;负责聘请外国专家引进项目申报和审批工作,管理和拨付项目资助经费,并监督项目实施;负责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工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授权,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办理和《外国专家证》核发工作;负责推荐国家“外国专家友谊奖”人选和组织云南省“外国专家彩云奖”的评审、奖励事宜;承担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二十七)出国培训管理处

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拟订出国(境)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项目资助经费的申报工作,管理项目配套经费;审批、审核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承担出国(境)培训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出国(境)培训成果示范推广工作。

(二十八)人事处

负责机关、云南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云南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负责机关、云南省公务员局的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云南省]云南省职称制度,云南省职称评定时间

云南初级会计师的报考条件是什么?

云南初级会计师的报考条件是什么?初级会计报名条件为: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报考人员报名时,应提交学历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材料。

参加初级会计证考试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初级证书。

初级会计证考试设《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两个科目。《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得混用。

初级会计证是会计证书的一种,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初级会计证全称为初级会计职称资格证书,通过初级职称考试后,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云南省2016年高级教师评审结果公示

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意见》指出,改革将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意见》强调,要健全制度体系,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在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要完善评价标准,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 *** ,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对农村教师适当倾斜。《意见》还提出,要创新评价机制,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担任评委会成员,改革和创新评价法,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全面推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要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明确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表现优秀并符合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工读学校等。民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意见》参加职称评审。《意见》认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广大中小学教师切身利益,社会影响大,各省要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平稳过渡,稳慎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自2011年9月以来,人社部、教育部已在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09个地级市开展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改革扩大试点过程中,3293143名中小学教师进行了职称(职务)过渡,按照新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法新晋升正高级教师806名,高级教师39839名。人社部表示,此次改革主要突出以下特点:一是制度创新。改革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统一了自1986年以来一直施行的中、小学两大职称系列,首次设置了正高级职称,从制度框架、评审标准、评价机制等方面对中小学职称制度进行了整体设计。二是科学公正。改革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着力提高人才评价标准的科学性和评价机制的公信力,把激励教师长期从教、引导教师教书育人、不断提高能力素质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是转变职能。 *** 部门主要是建立制度、制定标准、结构比例控制和监督检查,真正把职称评审权交到评委会,把聘用权交到学校。

云南省哪个市的职称好评审

都不好。根据《关于2022年云南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资格申报评审人员有关情况云南省职称制度的公示》云南省职称制度,2022年度云南省共有374人参与评审,拟提交云南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全面贯彻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撤除“门槛”、克服“三唯”,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难度统一提升,都不好评审。

云南省职称评审公示在哪个网站

云南省职称评审公示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官方网站。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责云南省职称制度

(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云南省职称制度,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 *** 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云南省职称制度,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云南省职称制度,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云南省职称制度,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立统筹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全省养老保险统筹办法和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有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有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有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实施办法,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实施办法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 *** 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滇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 *** 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 *** 、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组织拟订全省表彰奖励政策,综合管理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授权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以省委、省 *** 名义开展的省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有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承办省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行政任免手续。

(十三)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 *** 交办的其他任务。

国家对高级技工、 *** 是不是有新的待遇政策?

云南省职称制度,在原来的基础上做云南省职称制度了以下的调整,是国家 *** ,高级技工专项待遇政策云南省职称制度

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 *** 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 *** 、高级 *** 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劳部发[1994] 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云南省职称制度: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 *** ,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 *** )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针对国家的规定,不同的地方 *** 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不同地方规定不同,以以下几个地方为例:

1.江西省:被聘任的高级 *** 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待遇。高级 *** 的退休年龄应根据生产的特殊需要和本人身体的实际状况,可适当延长。受聘 *** 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的生活福利待遇。

2.河北省:河北省石家庄市 *** 目前出台新规定,”工人身份“的蓝领 *** 与”干部身份“的 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技校生就业时的工资可以参照大中专毕业生的标准,聘用的高级工、 *** 、高级 *** 分别享受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 技术人员福利、住房、休假、疗养等各项待遇。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 *** 学院毕业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分别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大学毕业 生同等对待。技工院校高级班毕业生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试用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 *** 班毕业生被录用后比照本企业本科毕业生有 关待遇执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曾组织对全省技能人才和单位劳动保障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 

3.湖北省: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 *** 、高级 *** 分别享受相应的待遇。

4.广东省:广东省佛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出台。该《方案》指出,将健全 *** 奖励机制,使 *** 、高级 *** 可分别享受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福利待遇。

5.江苏省:在职高级技工享受大专待遇,在聘的高级技工、 *** 、高级 *** ,应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 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在聘的 *** 、高级 *** ,参加境外培训、休假、疗养等,应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6.湖南省:全省各级各类用人单位受聘的 *** 和高级 *** 只要成绩显著、技术精湛,均应该享受与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同等的工资福利。 

7.吉林省:长春市的 *** 和高级 *** 在福利、住房、休假、疗养等方面的相关待遇,可与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等同。

8.陕西省:取得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学院、 *** 学院、高级技校的合格毕 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学历同等对待,在使用上与大专生一视同仁。高级工、 *** 、高级 *** 等高技能人才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等相应专业技术人才 享受同等待遇。

9.云南省:聘用 *** 享受工程师待遇对聘用的高级工、 *** 、高级 *** ,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相应待遇,对高级技工学校和 *** 学院毕业、持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照大专生享受相应待遇。 

10.北京市:企 业还将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使高技能人才与其它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企业在聘的高级工、 *** 、高级 *** 可与本单位 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确定。

11.广西省: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 *** 、高级 *** 分别享受相应职级的专业技术人才的有关待遇。

12.山东省: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在使用上要一视同仁; ***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 ***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在企业工作的,分别享受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关待遇。通过多种措施,在全社会努力形成三百六十行、行行出人才的局面。

13.安徽省: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市蓝领人才开发与引进计划》“高级蓝领”可享受工程师待遇。 

14.河南省:“受聘 *** 、高级 *** 职务津贴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100元、150元”“ *** 、高级 *** 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15.广东省:受聘在相应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高级 *** 等同高级工程师; *** 等同工程师;高级技工等同助理工程师;中级技工等同技术员,均享受本单位同等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16.海南省:被聘为 *** 、高级 *** 的人员,分别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在住房控制标准、差旅费及其他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17.浙江省:技术工种技术等级津贴指导标准调整为:高级工每月50元、 *** 每月80元、高级 *** 每月130元。 *** 、高级 *** 在任职期间,除按规定享受职务津贴外,还享受本单位中、高级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 任职满5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退休的、高级 *** 在任职期间退休的,其职务津贴列入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同时放宽高技能人才进杭落户的条件:45周岁以下具有 *** 以上职业资格和35周岁以下云南省职称制度我市急需的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以及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可作为紧缺人才引进,并予以办理进杭落户手续。本地非城镇户籍的在聘一年以上的 *** 、高级 *** 可为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办理“农转非”。

18.上海市:职务津贴标准及待遇:高级 *** 所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19.山西省: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进行聘任,签订聘任书。聘任书内容包 括聘任岗位、聘任期限、职责范围、权利与义务、待遇、违约处理和解聘办法等。被聘任的 *** 、高级 *** 从受聘之日起,用人单位将在妥善处理内部各类人员工资 关系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其工资待遇,其他福利待遇可按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人员的有关待遇确定。 

20.辽宁省:技术工人当中的 *** 、高级 *** ,在工资待遇、养老福利等方面,可分别享受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应聘企业应视同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对待。企业对于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院校、 *** 学院毕业生,在其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应参照同岗位大专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执行。 

21.黑龙江省:“高级 *** 、 *** 其他福利待遇可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 。

23.内蒙古自治区:被聘任的 *** ,同时可享受本单位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24.宁夏: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 *** 、高级 *** ,工资福利待遇可参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层次确立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