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公证员需要什么条件?

担任公证员分为一般任职和考核任职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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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一般任职担任公证员的条件是: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在公证机构实习两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经一般任职程序担任公证员:

1.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3.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4.被开除公职的;

5.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二、通过考核任职担任公证员的条件是: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离开原工作岗位的人员:

1.曾在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2.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国家承认)的本科以上学历,曾从事审判、检察、法治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律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经考核程序担任公证员:

1.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3.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4.被开除公职的;

5.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云南省]云南省公证员职称,云南省公证员助理管理办法

公证员的职称

初级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四级公证员)

中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

高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云南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

之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行为,发挥公证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作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国家授权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第三条 公证处是国家设立的专门证明机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权。

公证处之间无隶属关系。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的司法行政部门是公证工作的主管机关。

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省、地(州、市)、县(市、区)及其他有必要的地方设立公证处。第五条 公证员是在公证处依法办理公证的法律专业人员。

公证员资格应当通过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或者经省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

公证员执业必须持有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公证员执业证。第六条 公证员应当依法办理公证,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秘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公证;

(二)出具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公证书;

(三)收受、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七条 公证处依法独立公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八条 公证处办理公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第九条 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证明下列法律行为:

(一)合同、协议的设立、变更、终止;

(二)委托、赠与、遗赠扶养、遗嘱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

(三)财产的分割、 *** 或者继承,放弃财产权、继承权的声明;

(四)房屋的买卖、抵押;

(五)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票据的背书和对票据的拒绝承兑、付款;

(六)债务的担保,债权的追索或者债务的承认;

(七)拍卖、招标投标、考试、评奖、发行彩票;

(八)耕地、林地、荒山、草山、水面的承包、租赁或者使用权的出让、 *** 、继承;

(九)收养子女和认领亲子女;

(十)夫妻财产约定;

(十一)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第十条 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证明下列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商标权、专利权、名誉权等民事权利;

(二)公民的出生、生存、学历、经历、婚姻、亲属、居住、死亡、是否受过刑事制裁;

(三)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章程、资信情况以及财产的清点、评估与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及股东大会决议;

(四)不可抗力事件;

(五)保险财产的估价与保险损失的结论;

(六)合同或者其他文书上的签名、印鉴、作成日期;

(七)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复印本与原本相符;

(八)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第十一条 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必须办理公证: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 、抵押合同;

(二)城市私有房屋的赠与、继承;

(三)以抵押为担保方式的贷款合同;

(四)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的承包经营、租赁、兼并、产权出售及拍卖;

(五)大中型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及中标后签订的合同;

(六)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代管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证据保全;

(七)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的证据保全;

(八)涉及收养子女和认领亲子女;

(九)涉及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证据保全;

(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证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公证处办理货币、物品、有价证券提存业务。债务人因下列情况之一,无法履行其合法给付义务,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延迟受领标的物,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

(二)由于债权人下落不明,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给付的。

当事人将应当给付的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在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后,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公证处应当于出具公证书之日起七日内通知或者通告债权人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逾期六个月不领取或者对不易保存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变卖后保存价金。

因提存支付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公证员任职需要哪些条件

公证员任职需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治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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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员任职条件是什么?

担任条件云南省公证员职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云南省公证员职称,担任公证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云南省公证员职称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云南省公证员职称,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云南省公证员职称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扩展资料:

公证员不得担任的情况: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禁止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四)私自出具公证书;

(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