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2022年教师职称评审
楚雄州2022年教师职称评审结果的公示如下: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楚雄州教育体育局关于2022年楚雄州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结果的公示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57号)、《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州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为确保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根据职称评审审批程序及有关政策规定,经资格审查合格、评审前公示及报经省、州人社部门批准,
楚雄州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于2022年9月26日召开评审会议,经评委会评审通过,董成光等545名教师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任职资格。现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若对评审对象有异议,可向楚雄州教育体育局实名反映或通过 *** 和书面反映。
反映情况和意见务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举报公示对象师德师风等问题的,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名或说明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及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以便组织调查核实。组织将为举报人保密。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机构设置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设机构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设28个内设机构(正处级)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信息、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承担厅机关综合协调、政务运转、督促检查和服务保障工作。
办公室下设秘书科、财务科、行政科。
(二)政策研究处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助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和宣传工作。
(三)法规处
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 *** 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复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有关法律事务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汇总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事业经费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
(五)就业促进处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服务信息管理;拟订就业与失业管理办法;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扶贫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实施办法;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入境就业实施办法;承担云南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六)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调配、留学回国人员的安置调整工作,承办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昆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从昆外调配人员事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和实施挂钩扶贫干部(科技副乡镇长)选派工作。
(七)军官转业安置工作一处(云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省直和中央驻滇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承担云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八)军官转业安置工作二处
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综合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及教育培训、就业指导工作;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发、调整和预(决)算工作;协调、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社会保障事宜;指导州(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九)军官转业安置工作三处
负责中央有关企业 *** 干部解困政策的落实;制定全省企业 *** 干部解困政策;指导各地做好企业 *** 干部思想教育和 *** 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 *** 干部群体性 *** 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负责全省企业 *** 干部数据库的建设及解困资金的预算、协调工作。
(十)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在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指导下,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技工学校招生工作、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拟订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办法;指导和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评审工作;承担 *** 聘用管理工作。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综合管理工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工作;健全和完善博士后制度;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推荐、选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 *** 特殊津贴人员、“科技兴乡贡献奖”以及优秀拔尖人才;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滇工作或定居政策。
(十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指导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指导和管理机关、事业单位除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的公开 *** 工作人员(含特岗教师、运动员)工作;拟订事业单位 *** 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
(十三)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有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云南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四)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劳动用工登记、聘用合同备案政策,负责省直、中央驻滇单位劳动用工登记、聘用合同备案工作;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办法,指导、监督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承办中央驻滇、省属企业职工转移进昆备案工作;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指导企业劳动定员定额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实施办法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承办中央驻滇、省属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工时工作制度的审批工作。
(十五)工资福利处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特殊贡献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地方性津贴、补贴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工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变动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和延后退休的审批、审核工作。
(十六)养老保险处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审核州(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承担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七)失业保险处
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牵头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
(十八)医疗生育保险处
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设立条件和标准,参与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管理及结算办法;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处
拟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结算办法和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参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实施。
(二十)工伤保险处
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拟订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标准的实施办法;指导工伤认定工作;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有关工作。
(二十一)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经办机构管理制度;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二十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及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承担云南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十三)调解仲裁管理处
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和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调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建立仲裁员资格准入制度,组织调解员、仲裁员培训。
(二十四) *** 处
负责 *** 工作;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综合分析、反映 *** 动态,开展 *** 工作的调查研究;督办重要来信、来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 *** 事项。
(二十五)劳动保障监察局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劳动者 *** 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六)外国专家处(对外交流合作处)
负责外国专家管理和拟订有关管理办法,指导、协调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工作;负责聘请外国专家引进项目申报和审批工作,管理和拨付项目资助经费,并监督项目实施;负责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工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授权,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办理和《外国专家证》核发工作;负责推荐国家“外国专家友谊奖”人选和组织云南省“外国专家彩云奖”的评审、奖励事宜;承担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二十七)出国培训管理处
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拟订出国(境)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项目资助经费的申报工作,管理项目配套经费;审批、审核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承担出国(境)培训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出国(境)培训成果示范推广工作。
(二十八)人事处
负责机关、云南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云南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负责机关、云南省公务员局的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会计专业可以申报高级农业经济师吗
关于做好2010年工程、农业、会计、经济统计、审计、翻译等系列教授、研究员级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辽人社[2010]13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为做好2010年工程、农业、会计、经济、统计、审计、翻译等系列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标准及要求
1、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原省人事厅印发《关于在工程、农业系列评定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的实施意见》(辽人发[1997]37号)的通知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2、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2005]77号)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3、教授、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原省人事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教授、研究员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2005]75号)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4、教授、研究员级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原省人事厅、省统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2005]76号)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5、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原省人事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辽人[2005]73号)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6、翻译系列正译审和副译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2005年翻译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辽人[2005]90号)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7、工程系列机械、石化、冶金、轻工、建材、纺织、电力、粮食、电子工程(通讯、半导体物理、机电一体化、自动化)等专业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艺美术师(含中、初级)的评审工作与工程系列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同步进行,办法和程序相同。
二、资格审查及评审办法
1、资格初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 *** 人力资源部门审查的申报办法。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对个人申报材料认真审核,进行民主评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各级 *** 人力资源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未经 *** 人力资源部门审查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受理。
2、资格复审:为保证申报材料质量,报卷结束后,省人社厅将按照评审的标准和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凡不符合申报标准和条件的材料,一律不得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3、评审办法:在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审计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继续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考试合格后,通过考试合格成绩和量化赋分加权,综合评价参评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考试时间另行通知)。工程、农业、翻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实行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模式。
三、评审材料报送要求
1、申报评审上述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填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一式三份,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一式三份,破格晋升人员需填写《辽宁省破格人员审核表》一式三份。所填表格一份装入主卷,其余两份放入材料袋中。专业技术人员填写的三份《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需粘好照片,全部装入材料袋中,其它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按规定程序上报。申报评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均按上述办法办理。
2、省及各市有关单位务于7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和照片报送省人社厅,申报材料时同时报软盘。
报卷地点:省人才中心305房间(沈阳市哈尔滨路50号)
联系 *** :024-22503874
省人社厅职称处咨询 *** :024-22959120
附件: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客观公正评价工程、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和技术创新,支持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国有、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工程技术和农业技术研究、开发、推广的人员。
二、评审专业
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评审专业:建筑、交通、机械、建材、电子电气、技术监督、冶金、化工、纺织、环保、测绘、地质、医药、粮食、综合等15个专业;
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农艺师评审专业:农学、植保、蚕学、蔬菜、果树、土壤农化、畜牧、兽医、林学、农机、水产、水利等12个专业。
三、申报及评审条件
(一)凡申报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且任职内年度考核综合结果达到合格。
(二)学历、资历要求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农艺师资格5年以上。
2.虽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但取得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农艺师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农艺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专业技术理论要求、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论文和著作要求、外语、计算机要求的同时,工作业绩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晋升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星火奖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星火奖、新产品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得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三)外语、计算机要求
1.申报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需取得全国统一组织职称外语考试A级合格证书。申报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已取得的职称外语A级合格证书可重复使用;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可免于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2.申报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需取得省计算机应用能力高级证书或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两个模块考试合格。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可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四)专业技术理论要求
1.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了解相关专业及计算机应用等专业知识;
2.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是省或市内本专业学术带头人,能够指导本专业高级技术人员的工作,或具有培训指导本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3.熟悉本专业有关前沿技术在国内外的应用情况,对本专业理论有创造性研究,在省内同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五)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以上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解决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2.在研究开发、生产、推广实践中,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空白,并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
3.在大型以上企业生产一线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主持完成国外引进大型先进成套(单机)设备或生产线的安装、调试的全过程,投入生产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4.主持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设计、研发、开发、推广应用中,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将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主持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经过省级认定;组织完成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并通过验收;创立、领办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省级认定。
(六)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
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星火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星火奖、新产品奖三等奖以上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得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应用后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在大型以上企业生产一线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业绩突出,具创新技术成果,获得本企业科技进步一等奖二项以上的主持人,并将科技成果应用到本企业生产实践中,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七)论文和著作要求
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人撰写公开出版的全国性或省级本专业学术、技术教材20万字以上或主持编写省部级标准并已颁布执行;
2.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论文3篇以上(至少有2篇为之一作者),或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至少有3篇为之一作者);
3.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提交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5篇以上;
4.正式出版过10万字以上专著或译著。
四、其他事项
(一)本评审标准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理论、工作经历和能力、工作业绩和成果、论文和著作、外语和计算机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评审标准涉及的业绩、成果、论文和著作,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一步到位参加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学历、资历需满足博士毕业满7年、或硕士毕业满12年、或本科毕业满15年的要求。业绩、成果、论文和著作主要以近5年取得的为依据。
(三)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应是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论文不能按所晋升职称系列或专业论文对待。获奖证书应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按晋升系列或专业奖励项目对待。
(四)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评审专业不相近的,需具有评审专业的继续教育证明。
(五)本评审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评审相关条件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六)本评审标准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云南省人事考试中心 ***
0871--65399615或者12333咨询一下。
拓展资料:
云南省人事考试中心机构职能:
1、贯彻落实国家和云南省人事考试工作云南省人社厅职称办 *** 的政策和规定,加强考试工作管理,规范考试工作程序,提高考试工作技术水平,保证考试工作质量。
2、制定云南省关于各类人事人才考试的考务文件及参与有关考试法规、政策的制定及提出建议。
3、承担国家和本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人事人才考试。
1)、承担中央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考试云南考区的组织工作云南省人社厅职称办 *** ;承担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的命题及考务工作。
2)、承担全国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3)、承担国家人事部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组织工作 。
4)、承担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组织工作。
5、承担部分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以考代评"的考试和组织工作。
6)、接受有关行业和部门的委托,提供有关的社会化考试(干部选拔、 *** 工作人员等)服务。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云南省人事考试工作的命题及阅卷专家组队伍、督考巡视人员云南省人社厅职称办 *** ;对监考人员、计算机操作人员、相关考务人员等进行考务管理培训;负责对承担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任务院校的资质进行审定。
5、受委托承办由云南省人社厅职称办 *** 我省自主命题的各类资格考试大纲和试题审定的具体工作,建立有关试题库;负责考卷的印刷、管理和阅卷、评分的组织工作;负责有关证书的印制、发放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承办有关参考用书及资料的编写和发行工作。
7、在国家和本省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发布各类人事人才考试、评价工作信息。
8、根据社会需要,研究开发考试项目和相关产品。
9、开展课题研究及调研工作。
10、组织实施省直单位的考试工作,指导各、州、市的考务工作。负责协调各种关系,建立有效的考试工作 *** 。承办人事厅交办的其它工作。
百度百科-云南省人事厅考试中心
云南省职称评审公示在哪个网站
云南省职称评审公示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官方网站。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责:
(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 *** 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立统筹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全省养老保险统筹办法和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有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有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有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实施办法,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实施办法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 *** 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滇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 *** 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 *** 、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组织拟订全省表彰奖励政策,综合管理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授权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以省委、省 *** 名义开展的省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有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承办省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行政任免手续。
(十三)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 *** 交办的其他任务。
保山市昌宁县农业农村局的中高职职称评审在哪里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2022年农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的公示
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5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云南省人社厅职称办 *** ,保山市农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于2022年10月25日—26日召开2022年度高级职称评审会议,现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见附件)。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2年10月28日至11月3日)。如有异议,请向保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人事科或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反映。
通讯地址云南省人社厅职称办 *** :保山市海棠路东段 邮编:678000
电 话:0875-2122016(保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人事科)
0875-2122949(保山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附件:2022年保山市农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7日
![[云南省]云南省人社厅职称办电话,云南省人社局职称评审](/zb_users/upload/editor/water/2022-12-21/63a2e3b4f18b8.jpeg)



获取资料
顾问电话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