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之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要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和方向,按照 *** 中央中发〔1986〕3号、国务院国发〔1986〕27号文件,经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坚持能上能下,突出水平能力,重在工作实绩、贡献大小,择优评聘,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服务,为增进团结、稳定边疆服务。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各地、各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要与 *** 中央、国务院、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政策、规定相一致。在实施步骤上要按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进行。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的对象是:在各级 *** 编制部门确认的企、事业单位中,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 党、政、群机关一律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党、政、群机关直属或下属的事业单位,其主职能具有拟定计划、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督检查、协调服务等行政管理性质的,也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党、政、群机关下属的独立事业单位,其主职能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在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的,可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第六条 岗位设置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各单位要在下达的岗位数额内,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各地、各部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设岗定责工作要加强指导,检查落实。第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在转入经常性评聘工作前,要对首次专业技术职务指标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按下列要求设置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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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首次评聘中下达的职务指标转换为职务岗位数额。
(二)按照因事设岗、职事相符的原则,对原来的指标使用方向进行调整,把有限的岗位数额主要用在任务重、责任大的岗位上。
(三)将评聘后剩余和空出(离退、调动、自然减员、晋升)的高、中级聘务岗位数额用于需要增补的岗位。
(四)按照岗位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各岗位的具体职责。第八条 岗位设置的具体问题
(一)要严格控制正高级职务的岗位数额,原则上只用自然减员的正高职岗位空额补缺。少数单位由于事业发展,情况变化,确需调整正、副高职比例,增设正高级职务岗位的,由单位提出,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增加。全省新增拨的高职岗位数额中,正高职控制在10%以内。
(二)因事业发展,任务增加,编制扩大,确需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在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下,可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下达。近期内,全省每年正常增岗幅度,高职岗位数额控制在原有高职岗位数的4%以下,中职岗位数额控制在6%以下。另外,从我省实际出发,省里将一次性增加一定的高、中级岗位数额,重点用于高教、科研、卫生、工程、农业等人才密集的单位。使用中不搞平均分配。
(三)一九八七年以来经各级 *** 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新建事业单位,可根据目前的工作任务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参照同类单位的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岗意见由单位提出,在省下达的岗位数额内,地(州、市)属单位由各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省属单位由省直主管部门批准,报省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四)年龄在40岁以下破格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45岁以下破格晋升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的,每年评审一次,由省人事(职改)部门分配控制数,统一组织评审,批准后专项下达岗位数额。岗位数额专人专用,若晋升或调动出省等,其岗位数额由省人事(职改)部门收回。
(五)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或抽调到边疆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县办工业、乡镇企业及艰苦行业工作者,合同或抽调期在三年以上的,其高、中级职务岗位数额,可由所在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专项下达。在基层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其职务岗位数额可随人带回。
现在省级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到上述地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连续两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试行条例的规定,参考其在原单位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年限及业绩,在当地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如需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数额,亦按上述程序报批,由省人事(职改)部门专项下达。若返回机关,其岗位数额收回。
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束后,从外省引进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岗位数额亦可按照上述报批程序,报请省人事(职改)部门专项下达。
(六)今后,凡从军队转业到地方企、事业单位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经主管部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经系列主管部门认定后,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如需新增岗位数额,高、中级数额分别由省、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专项下达。
(七)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结构比例宏观控制的办法,不再下达岗位数额。具体办法由省经委研究提出,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另文下发。
(八)一九八七年以来,由事业转变为企业性质的单位,其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可在首次下达职务指标的基础上,省、地、县属单位分别由省直主管部门和地、县人事(职改)部门按企业职改的有关规定核定,报省人事(职改)部门备案;由企业转为事业的单位,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可在首次下达的职务指标基础上,由各级主管部门比照同类单位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地、县人事(职改)部门审批。
(九)经费全部自给、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岗位设置,可按核定企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的办法实施;事业费减拨到位的独立的科研、设计单位,经核拨经费的部门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报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备案,也可按上述办法。
(十)在《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修定以前,对大、中型工交企业中的高、中级经济专业岗位数额要从严掌握,高级经济专业岗位,一般控制在工程技术系列同级岗位数额的5%以内;中级经济专业岗位,一般控制在工程技术系列同级岗位数额的20%以内;小型企业一般不设高级经济专业岗位。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及其有关活动云南农业系列职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将农业技术推广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农业技术的普及应用,促进高产、优质、高效益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农业、林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 ***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下简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科技教育单位、科协和其云南农业系列职称他群众性科技组织、农业科技示范户、农民技术人员相结合的体系。第六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县级人民 *** 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 *** 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县级人民 *** 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编制使用、人员任免调动和业务指导。乡(镇)人民 *** 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实施具体管理。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落实经费,保障和改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保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人员的稳定。第八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构成中,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80%。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等以上有关专业学历或者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各级人民 *** 及其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选派农业技术人员到有关学校进修、外出学习考察和开展技术交流,不断提高农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第九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及其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民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农民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
农民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未取得技术职称的,经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的技术推广资格证书。
农民技术人员的聘用和日常管理,由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或者其聘用单位负责。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组织开展农业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实施“绿色证书”制度,提高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第十一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优先选择取得“绿色证书”的农业劳动者作为农业科技示范户,并加强技术指导,给予重点扶持。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引导、扶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
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引进、推广国外、省外先进的农业技术。
鼓励和支持其他单位和个人引进、推广、应用国外、省外先进的农业技术。第十三条 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经推广地区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推广单位应当引导、帮助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农业技术,除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害防治需要外,不得强制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农业技术。第十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以技术入股、技术 *** 、技术承包等方式参与农业开发经营,可以兴办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经济技术实体,开展技术有偿服务和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销售等经营服务,并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信贷、物资等方面的优惠,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有偿服务的单位和组织,可以从服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服务人员的报酬,具体办法由其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 *** 批准。第十五条 推广农业技术,应当签订农业技术推广责任书或者农业技术 *** 、服务、承包等合同,并按照责任书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经费,列入同级人民 *** 的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支出的增长而相应增加。
各级人民 *** 每年应当在地方财政支农资金中安排适当的资金,作为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由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重要农业基地和区域性农业建设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安排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所需的资金。
云南农业大学王牌专业 比较好的特色专业名单
一、云南农业大学王牌专业介绍
国家级特色专业:生物技术、农学、园艺、茶学、动物科学、植物保护
省级特色专业:农学、食品质量与安全、蜂学、水利水电工程、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等
省级重点建设专业:生物技术、植物保护、水利水电工程、动物科学、农业资源与环境等
云南省重点建设学科
省部级重点学科:农业资源利用、农业水土工程、畜牧学、植物病理学、作物遗传育种、动物食品科学、农业经济管理、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环境科学与工程、农业资源利用、植物营养学、园艺等
二、云南农业大学简介
云南农业大学办学八十年来,一代代农大人秉承“开学养正、耕读至诚”的农大精神,情系稼穑、躬耕疆域、励精图治、矢志创业,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全日制在校生23956人,成人教育学生8412人。学校有校本部和五华校区、普洱校区、西双版纳校区,占地面积3803亩,校舍面积62.4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35871.17万元。学校图书馆是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云南省教育厅农学文献信息中心;拥有各类纸质图书162.66万册,纸质期刊662种,电子期刊3.05万余种,电子图书258.63万种,中外文数据库47个。学校信息化建设日趋完善,正致力于数字校园与智慧校园建设。学校现设22个学院,涵盖了种植业、养殖业、水利水电、农业工程、农业经济管理以及部分人文社会科学学科。
学校现有在职教职工1785人,其中高级职称700余人。有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4人,享受国务院津贴9人,国家级教学名师1人,全国优秀教师1人,国家级科研平台、团队5个,国家级科研团队1个,有云南省突出贡献优秀人才18人,享受省 *** 津贴24人,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53人,创新人才5人,入选“云南省科技领军人才”1人、“云岭学者”5、“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5人、“云岭教学名师”4人,省部级教学团队9个,省部级科研团队13个,地厅级科研团队7个。
学校现有77个本科专业,其中国家级特色专业6个、省级特色专业7个、省级重点建设专业8个。有省部级重点学科25个,一级学科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各1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5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5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2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59个。有农业硕士、兽医硕士、工程硕士、翻译硕士、体育硕士、风景园林硕士、社会工作硕士7个专业学位类别。有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和外国留学生招生权。现有省部共建云南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农业生物多样性应用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西南中药材种质创新与利用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农科专业基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和中国—东盟教育培训中心等国家级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平台6个;拥有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农业农村大数据中心云南分中心、云南省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等62个部省级科研平台;云南省生物多样性和生物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基地、云南省环境科学与工程创新人才培养基地各1个;学校还建有24个校级研究所(中心)、校内实验农场和实习工厂及227个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学校始终从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开学养正,育人为本,因材施教,呕心培育边疆民族人才。办学初期,农业教育家汤惠荪、农学家张海秋、育种学家诸宝楚、植物病理学家段永嘉、烟草学家徐天骝、生物统计学家昝维廉、园艺学家蔡克华等为代表的一批学术先贤开创了边疆农大办学基业,先人风范激励着一代代学子践行“厚德博学、明理尚农”之校训。办学八十年来,为社会培养了十五万余名具有“科学情操、大地情怀、农民情结”的专业人才。其中,水稻育种家、全国先进工作者归侨邓友成,献身彝区五十年,育成“楚粳”系列水稻品种,推广面积占云南省中海拔地区水稻种植面积50%以上;烟草育种专家、“全国烟草行业劳动模范”李永平,育成“云烟85”和“云烟87”品种,推广面积占2007年全国烟草种植面积的56.7%;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崔秀明,立足边疆苗岭壮乡,成为开创“三七之乡”支柱产业科技领军人;畜牧专家马崇文扎根基层之一线,成为“感动中国畜牧兽医科技推广功勋人物”;张明富、杜金亮、蔡志远、赵家清、杨保和、刘亚瑾、周昆等优秀企业家,在各自创新创业领域取得辉煌成绩;云南省农业高级技术人员80%以上、农业技术推广站(所)负责人80%以上、县乡主管农业的领导80%以上是我校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占30%以上,他们既熟悉少数民族文化、又掌握现代农业科技和管理知识,扎根边疆民族地区孜孜以求,勤奋工作,为增进民族团结、边疆稳定,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保山市昌宁县农业农村局的中高职职称评审在哪里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2022年农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的公示
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5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保山市农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于2022年10月25日—26日召开2022年度高级职称评审会议,现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见附件)。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2年10月28日至11月3日)。如有异议,请向保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人事科或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反映。
通讯地址:保山市海棠路东段 邮编:678000
电 话:0875-2122016(保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人事科)
0875-2122949(保山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附件:2022年保山市农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7日
云南省农业厅的内设机构
云南省农业厅机关内设20个处室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办公室、驻厅监察室: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协助厅领导处理日常事务;负责文秘、文书档案、行政许可、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督查、 *** 、保密、保卫、综合性会议组织等工作;负责组织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对外宣传、新闻发布和公共关系;协调组织综合问题的调研,起草部分综合性文件、报告;负责我厅对台事务;负责机关财务、财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社会保险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安全生产、科技干部管理、技术职务评聘、工人技术职务考试考核评聘、出国人员政审、落实政策、人事档案、侨务等工作;负责厅系统享受 *** 特殊津贴、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人才、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的推荐、审查;负责全省农技干部培训,拟定全省农技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经批准后实施;指导和组织全省农业系统劳动工资统计、工资制度改革,指导管理全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全省农、牧、渔、农机业工人技术等级以及 *** 考评,指导全厅系统社会保险工作。
(三)产业政策与法规处(云南省人民 *** 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
综合指导、监督全省农业系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贯彻农村体制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云南省农业和农村政策、法规、规章的调研、起草工作,对其他部门起草的法规、规章中与农业和农村经济有关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负责全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的政策调研,指导全省农村经济经营工作;负责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重大恶性案件;负责全省农业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开展全省农业系统法制宣传和培训;负责厅发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报备案、清理和汇编;审核厅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强制等具体行政执法决定;承担农业行政复议工作;负责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项目的实施,承担云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劳务输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注: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的具体工作由云南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承担)
(四)发展计划处(云南省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引导农业结构调整;编制农业指导性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省年度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政策建议,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工作;承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村容村貌政治工作;完成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财务处
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承担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财务、国有资产、 *** 采购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完成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对外交流合作处
承担农业贸易促进和农业经济、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参与农业对外援助政策和规划制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综合归口管理农业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负责实施、管理农业利用外资项目。
(七)科技教育处(云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劳务输出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农业科技、教育和农民培训、生态环境和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编制制定全省有关科技、教育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全省农业科技、教育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农业科技项目的储备;负责有关科技项目及科技产业化项目计划管理;负责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农民科技培训、农业继续教育和农业职业教育工作;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外来物种管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及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农业科教宣传工作;组织农业重大科技攻关、技术开发;组织农业新技术、新品种试验、示范及推广;承办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及表彰奖励。
(八)种植业管理处
负责研究制定种植业发展规划、计划,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合理利用资源;提出种植业发展的战略措施和重大技术推广项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开展种植业政策调查研究,及时反映生产中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建议;负责宏观指导全省高产稳产农田建设和全省中低产田地改良工作;负责商品粮基地建设及优质经济作物商品基地建设;负责农业生产资料需求计划的横向联系;负责农作物种子、植物检疫、肥料、农药等行业执法工作,按分工管理指导全省农作物技术推广、种子、植保、土肥等工作。
(九)渔业局(云南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云南省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研究拟定渔业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渔业资源保护利用目标、规划和措施,提出渔业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技术措施;制定水产科研、技术推广的规划,管理水产科技成果;监督检查国家渔业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制定本省的渔业法规;负责保护管理国家渔业资源、珍稀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环境;代表省 *** 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维护国家和本省管辖水域的渔业权益,监督管理渔港、渔业专用港区、水域的港航安全秩序,协调处理渔事纠纷;负责指导渔船安全监督管理和船员考试培训;负责渔业质量管理工作,承担水产品质量和水产苗种、渔用饲料、药物及渔机渔具等渔业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云南省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相关工作。
(十)畜牧处
组织拟定畜牧业发展战略及政策,研究提出产业发展规划、发展重点、重大技术措施及推广项目;组织全省畜禽品种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组织对畜牧发展重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提出工作建议;指导全省的畜牧科技推广和科技示范,提出畜牧行业有关项目及投资建议,参与行业项目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审核发放种畜禽生产许可证,审核登记省级畜禽新品种;负责畜牧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综合分析畜牧业经济运行情况和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一)兽医处(云南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拟定全省兽医与兽药行业发展战略及动物疫病防治政策;负责拟定及组织实施全省兽医及兽药管理体系和队伍建设发展规划,以及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提出兽医及兽药行业有关项目的投资建议,参与本行业项目实施及管理工作;负责动物疫情管理,统一组织、协调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全省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和药政管理工作,审核发放兽用生物制品供应(经营)许可证;负责兽医公共卫生、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兽药残留监控、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承担云南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草山饲料处(云南省饲料工作办公室)
负责编制草原生态建设、资源开发和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草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承办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饲料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全省饲料行业发展战略及政策,提出饲料工业行业发展和管理思路、目标、重点和政策措施;拟定饲料质量监测体系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全省畜产品加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收集整理、分析畜产品加工、畜牧业产业化的情况;提出畜产品加工的方向、重点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提出推进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目标、重点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畜产品加工、畜牧业产业化、草食畜等方面的重大项目;负责全省的畜产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云南省饲料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研究拟定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农业机械化的重大技术措施和推广项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引导农机新机具、新技术的科研推广和农机产品的结构调整;指导全省农机使用(操作)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农机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负责全省农业机械的推广、鉴定和培训资质许可证核发工作;负责全省拖拉机、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全省农机扶持和补贴政策的实施方案和分配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重大农业机械化生产活动,指导全省农机救灾抗灾工作。
(十四)市场与经济信息处(云南省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拟定全省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建议;预测预报农业各行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价格等农业经济信息;指导全省农业部门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全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拟定有关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的政策、规划;负责促进全省品牌农业发展;负责全省农、牧、渔业综合统计和农村基点调查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投入品和产出品的技术和质量标准的拟定、认证和管理;承担云南省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茶叶产业处(云南省茶叶产业办公室)
编制全省茶叶产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涉茶社团组织的工作;负责拟定促进全省茶叶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规章;牵头协调和管理茶叶产业种植、加工、流通、质量安全、科技等方面的工作;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十六)热区经济作物处
拟订热区经济作物发展规划;组织产业发展政策调研,提出发展建议;指导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生产基地建设和技术推广;指导热区农业资源的开发利用。
(十七)乡镇企业处(农产品加工处、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乡镇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企业体制改革;引导乡镇企业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指导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乡镇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研究制定县域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有关配套措施;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在县城和重点乡镇集约发展;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龙头企业发展;负责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信息统计等工作。
(十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拟订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农产品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的工作;负责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九)生物产业处
组织开展生物产业调查研究,拟订发展生物产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编制生物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省人民 *** 发展生物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生物产业综合协调和服务工作;承办省农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花卉产业处
拟定花卉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花卉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组织实施花卉产业重大技术推广项目;牵头协调和管理花卉产业种植、加工、流通、质量安全、科技等方面的工作;指导涉及花卉的社团组织工作;承办省农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关党委
负责云南省农业厅机关和厅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履行《中国共产 *** 程》和《中国 *** 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所赋予的各项职能;提出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党组织的决议的计划,发挥党组织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我厅所担负的工作任务;制定党员干部和职工政治思想理论学习计划,并督促检查落实;负责党组织和党员管理工作,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定期开好民主生活会,了解干部职工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并及时向党组反映;领导厅直属机关纪委开展工作,受理党员和干部的控告和申诉;负责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党规的案件;领导厅属单位的党建工作;负责厅属单位政工人员的培训、管理,政工系列职称工作;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负责农民劳动模范的评选和推荐工作;协助厅党组做好干部管理工作,配合厅人事处对干部进行考核考察,对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有关处室、单位做好厅系统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协助党组做好统一战线工作;配合省体育局和农民体协做好农民体育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 *** 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和协调厅属单位的老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对老干部工作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按照省委、省 *** 和厅党组的要求,认真做好老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调查研究,积极反映老干部的心声;组织、指导老干部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各类活动;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驻农业厅监察室
云南省林业科学院的领导简介
杨宇明,博士,教授,1955年7月生, *** 党员,现任云南省林业科学院院长。历任西南林业大学林业系副主任、林业系主任、西南林学院副院长。是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主要从事生物多样性研究、竹类研究、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利用、自然保护区与国家公园研究。1993年享受国务院津贴;1996年被评为林业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997年当选为云南省党代表;现任云南省科协委员、云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委员、云南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委员、云南省林业厅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云南省竹藤产业协会会长、云南省植物学会副理事长、西南地区森林经济研究会副会长等社会 *** 。1998年为云南省省级重点学科“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利用”学科带头人。
主持和参与了高黎贡山、西双版纳等20余个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科考和总体规划工作,同时主持参与了森林培育与利用科研生产以及扶贫开发项目数十项,在生物多样性与自然保护的考察研究中有较多重要发现和研究成果。近年来,针对云南生态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矛盾,进一步提出开发“非木材森林产品和资源非消耗使用价值”的“林业两非产业”的发展思路。根据云南丰富的竹藤资源与开发利用价值,提出云南竹藤产业的发展思路,并在竹藤资源调查、培育、利用、产品开发方面做出大量开拓性工作。目前竹藤作为云南特色的非木材林产业已经成为我省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森林生态旅游作为资源非消耗性的产业,其开发已经成为促进我省旅游二次创业的新兴发展模式。 在云南省 *** 研究室工作期间与大自然保护协会合作,针对滇西北三江并流地区生态脆弱、经济贫困,承受着保护和发展双重压力的情况,继续推动大自然保护协会率先引入的“国家公园”发展理念,带领大自然保护协会云南项目协助云南省 *** 创建了我国大陆之一个国家公园,探索出一套有效解决保护与发展相协调的新的保护地模式,为云南省科教兴林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近10年来,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40余篇,在国外发表论文20余篇,主编或参编学术专著16部,获国家奖一项,国家专利3项,获省部级自然科学一等奖1项,科技进步奖二等奖6项、三等奖9项。1999年获台湾著名林学家刘业经教授奖励基金;2000年被选为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科技带头人(之一层次);2001年被云南省人民 *** 授予“云南省农业科技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2004年获得美国费尔德博物馆“Park Jantry 环境保护杰出创新奖”,为该奖项全球第九和亚洲之一人; 同年获国家林业局工程咨询一等奖; 2005年获全国优秀工程咨询一等奖一项,自然科学和科技进步二等奖各1项;2006年获全国优秀林业科技工作者,云南省自然科学一等奖、科技进步二等奖和三等奖各1项。
周远,教授,1962年12月生,籍贯江西南昌,汉族, *** 党员。1983年毕业于东北林学院(现东北林业大学)林业经济专业,获农学学士学位。现担任云南省 *** 林业生态建设和林纸循环经济咨询委员会委员,之一届云南省人民 *** 国家公园专家委员会委员,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教育部高职高专教育——林业专业指导委员会生态环境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云南省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定委员会委员,云南省林业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定委员会委员,云南省教育厅中级职称评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同时还兼任云南省林学会副理事长,云南省竹藤产业协会副理事长,为昆明市盘龙区人大代表。曾先后担任西南林学院(现西南林业大学,下同)林业系办公室主任,西南林学院林业系副主任,西南林学院信息管理科学系筹备组副组长、支部书记,西南林学院经济管理系副主任、总支副书记(主持),西南林学院经济管理系主任,西南林学院经济管理学院院长,西南林学院成人教育学院院长;2005年6月由西南林学院调任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2011年11月调任云南省林业科学院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纪委书记(兼)。
曾荣获云南省人民 *** 特殊津贴(2006年)、云南省省直机关工委优秀 *** 员称号(2007年)。曾先后获云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三次(排名7、3、5)、云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五次(其中排名3二次、排名5一次、6名二次),获国家教育部成果登记证书一次。曾先后主持云南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项目三项、昆明市科技局软科学研究项目两项、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一项,参加云南省“十五”科技攻关课题两项(项目总排名3,子专题主持),主持云南省人民 *** 政策研究室滇西北国家公园可行性项目中林业子专题,主持省、市林业行业主管部门、地方 *** 、NGO等研究项目数项。现主持国家林业局引进国际先进林业技术计划(948项目)一项,主持云南省林业推广项目一项。已出版专著11部,其中主编3部,副主编2部,参编6部。
现担任西南林业大学林业经济管理硕士生导师、西南林业大学旅游管理硕士生导师。曾先后担任过清华大学工程硕士副导师、北京林业大学农业推广硕士副导师、西南林学院农业推广硕士导师、云南大学信息学院工程硕士指导教师。2004年11月受邀在越南林业大学为非木材林产品专业本科生、森林保护专业硕士生系统主讲《非木材林产品市场》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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