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职称评定要求步骤如下

1、条件是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等。流程是向本专业的评审委员会评委提交评审材料,经过本专业的专业评委来确定其是否具备高一级职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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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称评定条件流程:已经经过初次职称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经过一定工作年限后,在任职期内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申报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须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并且经过一些基本技能考试,向本专业的评审委员会评委提交评审材料,经过本专业的专业评委来确定其是否具备高一级职称资格。

[云南省]云南气象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云南评职称的资料

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之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要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和方向,按照 *** 中央中发〔1986〕3号、国务院国发〔1986〕27号文件,经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坚持能上能下,突出水平能力,重在工作实绩、贡献大小,择优评聘,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服务,为增进团结、稳定边疆服务。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各地、各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要与 *** 中央、国务院、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政策、规定相一致。在实施步骤上要按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进行。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的对象是:在各级 *** 编制部门确认的企、事业单位中,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 党、政、群机关一律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党、政、群机关直属或下属的事业单位,其主职能具有拟定计划、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督检查、协调服务等行政管理性质的,也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党、政、群机关下属的独立事业单位,其主职能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在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的,可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第六条 岗位设置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各单位要在下达的岗位数额内,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各地、各部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设岗定责工作要加强指导,检查落实。第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在转入经常性评聘工作前,要对首次专业技术职务指标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按下列要求设置岗位:

(一)把首次评聘中下达的职务指标转换为职务岗位数额。

(二)按照因事设岗、职事相符的原则,对原来的指标使用方向进行调整,把有限的岗位数额主要用在任务重、责任大的岗位上。

(三)将评聘后剩余和空出(离退、调动、自然减员、晋升)的高、中级聘务岗位数额用于需要增补的岗位。

(四)按照岗位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各岗位的具体职责。第八条 岗位设置的具体问题

(一)要严格控制正高级职务的岗位数额,原则上只用自然减员的正高职岗位空额补缺。少数单位由于事业发展,情况变化,确需调整正、副高职比例,增设正高级职务岗位的,由单位提出,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增加。全省新增拨的高职岗位数额中,正高职控制在10%以内。

(二)因事业发展,任务增加,编制扩大,确需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在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下,可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下达。近期内,全省每年正常增岗幅度,高职岗位数额控制在原有高职岗位数的4%以下,中职岗位数额控制在6%以下。另外,从我省实际出发,省里将一次性增加一定的高、中级岗位数额,重点用于高教、科研、卫生、工程、农业等人才密集的单位。使用中不搞平均分配。

(三)一九八七年以来经各级 *** 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新建事业单位,可根据目前的工作任务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参照同类单位的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岗意见由单位提出,在省下达的岗位数额内,地(州、市)属单位由各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省属单位由省直主管部门批准,报省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四)年龄在40岁以下破格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45岁以下破格晋升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的,每年评审一次,由省人事(职改)部门分配控制数,统一组织评审,批准后专项下达岗位数额。岗位数额专人专用,若晋升或调动出省等,其岗位数额由省人事(职改)部门收回。

(五)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或抽调到边疆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县办工业、乡镇企业及艰苦行业工作者,合同或抽调期在三年以上的,其高、中级职务岗位数额,可由所在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专项下达。在基层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其职务岗位数额可随人带回。

现在省级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到上述地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连续两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试行条例的规定,参考其在原单位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年限及业绩,在当地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如需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数额,亦按上述程序报批,由省人事(职改)部门专项下达。若返回机关,其岗位数额收回。

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束后,从外省引进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岗位数额亦可按照上述报批程序,报请省人事(职改)部门专项下达。

(六)今后,凡从军队转业到地方企、事业单位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经主管部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经系列主管部门认定后,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如需新增岗位数额,高、中级数额分别由省、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专项下达。

(七)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结构比例宏观控制的办法,不再下达岗位数额。具体办法由省经委研究提出,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另文下发。

(八)一九八七年以来,由事业转变为企业性质的单位,其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可在首次下达职务指标的基础上,省、地、县属单位分别由省直主管部门和地、县人事(职改)部门按企业职改的有关规定核定,报省人事(职改)部门备案;由企业转为事业的单位,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可在首次下达的职务指标基础上,由各级主管部门比照同类单位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地、县人事(职改)部门审批。

(九)经费全部自给、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岗位设置,可按核定企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的办法实施;事业费减拨到位的独立的科研、设计单位,经核拨经费的部门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报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备案,也可按上述办法。

(十)在《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修定以前,对大、中型工交企业中的高、中级经济专业岗位数额要从严掌握,高级经济专业岗位,一般控制在工程技术系列同级岗位数额的5%以内;中级经济专业岗位,一般控制在工程技术系列同级岗位数额的20%以内;小型企业一般不设高级经济专业岗位。

气象科学研究干部技术职称试行办法

之一条 气象科学研究干部的技术职称定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第二条 确定和提升技术职称的气象科学研究干部,必须拥护 *** 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钻研科学技术,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第三条 确定和提升气象科学研究干部的技术职称,以科研成果、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及从事科研工作的资历。第四条 高等院校四年制本科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或具有同等学历的科学研究干部,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提升为研究实习员:

1.初步掌握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 *** 或实施技术,在高、中级科研人员指导下,能完成一般的科学研究工作;

2.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研究实习员,提升为助理研究员:

 1.有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工作中有一定的实用成果,或提出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

2.掌握本专业比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掌握一门外语,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助理研究员,提升为副研究员:

1.有较丰富的科研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学科中一些重要的科学技术问题,工作中成绩显著或写出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2.具有本专业系统深入的理论基础,了解本学科的动态和发展趋势;

3.能在一定专业范围内组织指导较复杂的科研工作,有选择研究方向、决定技术途径、培养科技人才的能力;

4.熟练掌握一门外语。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副研究员,提升为研究员:

1.有丰富的科研实践经验,能解决一些重大的科学技术问题,工作成绩突出,或写出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2.具有本学科深广、坚实的理论基础,熟悉本学科的动态和发展趋势;

3.能在本科学内组织指导较复杂的科研工作,在选择研究方向、决定技术途径、培养科技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4.熟练掌握一门外语。第八条 确定或提升科学研究干部的技术职称,必须经过考核。在平时考绩的基础上,每1-3年进行1次考核。对于有突出成就的,可随时考核,破格提升。第九条 对各级气象科学研究干部的考核,主要根据他们的科研成果、工作报告或学术论著进行评议。对其中不具备规定学历的,除评议其科研成果外,还应当对本专业必须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和外语程度进行测验。第十条 确定或提升技术职称,按科学技术干部管理权限,经过相应的学术(或技术)组织评定。各级学术(或技术)组织的组成,由各级主管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申请授予技术职称的科学研究干部,必须填写业务简历表,提出学术报告或工作报告,经过学术(或技术)组织评定后,由主管机关授予技术职称,记入人事和业务考绩档案。第十二条 确定或提升科学研究干部的技术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于营私舞弊和打击压制科学研究干部的,应当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技术职称的,应当撤销其所骗取的技术职称,并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气象部门科学研究机构或业务单位的气象科学研究干部。

(注:对于评定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可参照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执行<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说明》及《补充说明》的精神办理。)

云南省职称评审的条件

申报条件

⒈助理级:

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⑵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⑶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⑷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⑸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

⒉中级:

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⑵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⑶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⑷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⒊高级:

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⑵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⑶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