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

之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的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使民族语言文字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第三条 藏语文是自治州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权利的主要语言文字之一。自治州自治机关执行职务的时候,通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第四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坚持藏语文工作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基础工作,拓宽使用范围,促进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第五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干部职工互相学习语言文字。藏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汉族和其它少数民族干部职工也要学习藏语言文字。第六条 自治州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全州藏语文工作。其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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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检查督促本条例的实施;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条例,制定藏语文工作的实施规划和措施;

(三)检查和指导藏语文教学、科研、编译、新闻、广播、出版、古籍整理等工作;

(四)组织藏语文的学术研究、协作交流、业务考核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管理藏语文规范化、标准化及其推广工作;

(六)承担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主要公文、会议材料和有关资料的翻译,指导全州地方国家机关的翻译工作;

(七)审定自治州重要地名、机关名称、公章、牌匾和产品名称等的标准译文;

(八)检查和指导全州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协调有关藏语文工作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第七条 自治州所辖县设立藏语文工作机构,管理全县藏语文工作。第八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政治、经济、司法、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广播、影视、出版等领域中,加强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第九条 自治州制定、发布的单行法规和地方国家机关下发的文件和布告、公告等主要公文,使用藏汉两种文字;下发农村牧区的宣传材料以藏文为主。第十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证件、公文头、会标、信封、广告等,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第十一条 自治州内县城、乡镇的主要街道名称、门牌、路标、界碑、公用设施和汽车门徽等,同时用藏汉两种文字标明。第十二条 自治州内服务行业的经营项目、商品名称、价格表、发票、收据等,可用藏汉两种文字书写。第十三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召开的大型会议,必须同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自治州内的工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召开的会议,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第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在 *** 人员时,根据行业和专业的实际需要加试藏文;在技术考核、评定中级职称时,应考者兼通藏汉两种文字的,可以免考外文。第十五条 自治州内的藏族公民可以用藏文书写各类文书。第十六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受理和接待各民族公民来信来访时,使用来信来访者所通晓的语言文字。第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检察案件时,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对于不通晓汉语文或者藏语文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它法律文书,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第十八条 自治州内的民族中、小学以藏语文教学为主,在适当年级加设汉语文课;普通中、小学以汉语文教学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加设藏语文课。第十九条 自治州民族师范学校加强藏汉两种语言文字教学,培养兼通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师资。其它专业学校或专业班、职业学校或职业班,根据专业需要,可以用藏语文教学或者加设藏语文课。第二十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中青年干部职工的藏语文培训工作,加强农牧民群众的藏文扫盲工作。

[云南省]云南玉树评职称,云南省事业单位职称评定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决定(2009)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9年4月26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4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9年9月24日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作以下修改。

1、之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藏语言文字”之后增加“(以下简称“藏语文”)”。

2、第二条的“自治机关”修改为“各级国家机关”;“民族语文政策”修改为“民族语言文字政策”;“使民族语言文字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修改为“使民族语言文字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3、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一款“自治机关”修改为“各级国家机关。

4、第五条“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修改为“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汉语文和普通话”。

5、第六条修改为“自治州州、县人民 *** 设立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管理和监督藏语文工作。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为州、县人民 *** 职能部门”。其职责的第三款修改为“检查和指导藏语文教学、科研、编译、新闻、广播、电视、出版、古籍整理和公务、市面运用等工作”;第六款修改为“承担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主要公文、会议材料和有关资料的翻译,指导全州各级国家机关的翻译工作”;第七款修改为“审定自治州地理名称、机关单位名称、印章、牌匾、票据和产品名称等的标准译文”;第八款修改为“检查和指导全州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协调处理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在学习、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6、第七条修改为“自治州各级人民 *** 将藏语文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第九条修改为“自治州制定、发布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决议、决定、命令、布告、通告等规范性文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下发农村牧区的政策法规、重要文件和宣传材料以藏文为主。”

8、第十条的“地方国家机关”修改为“各级国家机关。”并增加“奖状”和“标语”的内容。

9、第十一条之一款“自治州内”修改为“自治州境内”。增加第二款,即“自治州境内的地理名称、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标牌、介绍等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增加第三款,即“自治州境内的行政区域、城镇街道等命名、更名时应当采用能反映地方民族历史文化特点的名称,并规范使用藏汉音译法。”

10、第十二条“自治州内”修改为“自治州境内”。“藏汉两种文字”之后增加“印制或”。

11、第十三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召开的大型会议,必须同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自治州内的工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召开的会议,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12、第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考录工作人员、招生、技术考核、晋级、职称评定时,应当提供藏汉两种文字的试题,应考人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使用藏语文应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兼通两种语言文字的人员。在技术考核、晋级、评定职称时,应考人兼通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可以免考外文”。

13、第十六条“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修改为“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

14、第十七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检察案件时”,修改为“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和办理案件时”。

15、第十八条内容修改为“自治州加强藏汉两种语言文字教学,民族中、小学以藏语文教学为主,加设汉语文课;普通中、小学以汉语文教学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开设藏语文课;幼儿园和学前班均实施藏汉双语教学,开设藏语文课程”。

16、第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州各类职业学校、职业班、专业班推行藏汉两种语言文字教学,培养兼通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各类专业人才和实用技术人才”。

17、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办好藏语广播、电视,增加藏语节目的播放时间和次数,逐步开播藏语节目固定频道;加强对影视作品的藏语文译制、配音和解说工作;重视藏语文的信息交流;加快藏语文远程教育、藏文网站建设;加强藏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工作”。

18、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内容修改为“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加强藏语文翻译工作,配备专职翻译人员;搞好译文的标准化、规范化。对从事藏语文翻译工作的人员按国家规定评定职称,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19、第二十四条“自治州内的各级工作部门”修改为“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

20、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的基础研究和现代藏语新名词、新术语、科学技术用语的应用及规范化、标准化的研究和推广”。

21、第二十六条在“保护藏族优秀文化遗产”前增加“抢救和”三个字。

22、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在学习、使用、推广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对能够熟练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23、新增加了三条,即第二十八条“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使用藏语文而没有使用,或妨碍公民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由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上报其主管部门备案,并取消本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4、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分别调整为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其内容未变。

25、第三十条调整为第三十三条,并修改为“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作相应修改并对条例顺序进行相应调整,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玉树市2022年初级会计考试时间推迟了吗

推迟了。根据青海省财政厅发给考生的短信来看,2022年初级会计考试延期举行了,具体的考试时间另行通知!报考了玉树市2022年初级会计考试的考生,在备考的同时,也要对初级会计考试相关信息多加关注,以免错过重要信息,影响到考试!高顿小编也会时刻关注初级会计考试政策,同步给大家!初级会计职称

短信内容如下:

根据财政部通知,2022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考试延期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和工作安排另行通知。后续有关考试事宜,请考生关注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的公告。

考试延期,初级会计考试科目会变吗?

初级会计考试延期是因为疫情防控的情况,属于客观原因,在考试延期公告中并未提到考试科目的调整,大家不信谣不传谣!安心备考!

初级会计考试科目依然是《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关于这两个科目该如何备考呢?高顿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大家可以作为参考:

1、《初级会计实务》

《初级会计实务》是一门兼具实用性与综合性的学科。因此在备考初级会计时,高顿小编建议大家得把《初级会计实务》学扎实,对《经济法基础》而言也是非常有帮助的。此外,《初级会计实务》中涉及到大量的会计核算,需要考生在记住计算公式的情况下,灵活计算题目,考生应重点练习。

2、《经济法基础》

《经济法基础》中基础知识占比大,同时考核范围又比较广泛。面对这一学科,大家在学习过程中应注意利用教辅资料或者网课中各个章节的知识点框架,并整理出学习笔记。通过这样的学习 *** 能够更加高效的对知识点进行回顾与总结。在脑海中建立起知识体系框架后,“知识点多、考点繁杂”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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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藏医药管理条例

之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展藏医药事业,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发展藏医药事业,要贯彻继承、发掘、整理、提高的方针。藏医药工作要坚持以民族医药理论为指导,面向群众,面向基层,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各族群众服务。第三条 自治州藏医药工作,由州、县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州、县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备专(兼)职藏医药管理人员。第四条 自治州要把州、县、乡、村藏医医疗网建设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藏医医疗机构。

州人民 *** 所在地设立藏医院,县人民 *** 所在地根据条件设立藏医院或藏医科,乡卫生院和有条件的村应配备藏医人员。第五条 州、县藏医院要突出藏医特色,提倡 *** 医结合,加强医院建设,促进医疗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第六条 寺院的、民间的个体藏医行医者,须具备有关部门规定的行医条件,经县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行医。第七条 自治州要加强藏医药人才培养工作,建立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藏医队伍。

自治州有计划地选派有藏医基础并立志藏医事业的年轻人到藏医医疗、科研机构或藏医院校学习深造。州民族卫校应根据实际需要,举办定向藏医专业班或乡村藏医培训班。优秀藏医可采取师带徒方式培养藏医人员。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州、县藏医院可以从民间藏医中择优聘用藏医药专业人员。

未经州、县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调动藏医专业人员从事其它工作。第八条 自治州设立藏医药研究机构,开展藏医药科学研究和藏医药学遗产的发掘、抢救、收集、整理、著书、出版工作。

藏医药研究成果可依法申请专利。第九条 藏药材资源属国家所有。州、县、乡人民 *** 要加强藏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植物、动物、矿物类藏药材资源,严禁乱采、滥捕、滥挖,提倡和支持发展藏药材的种植和养殖业。

对知母、贝母、羌活、秦艽、黄芪、獐牙菜、冬虫草等药材要按季节、有计划地合理采集。第十条 州、县医药经营部门要设立藏药材收购供应专柜,对需从外地购置的藏药材应有计划地组织进货,保障供应。

自治州人民 *** 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建立藏药材交易市场,并依法实行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经营藏药材和藏成药,严禁假冒伪劣药材、药品上市。第十一条 自治州藏药制药中心是生产藏成药的主要基地。要利用本地药材资源,采取传统制药技术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的 *** ,研制具有独特疗效的药品,满足医疗需要。

加工 *** 藏成药须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制剂许可证》。

藏成药由州药品检验所负责鉴定。

藏成药由制药单位拟定价格并报物价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州、县人民 *** 要逐步增加对藏医药事业的投入,改善藏医医疗条件,增加医疗周转金,保障正常工作的开展,加强对医疗经费投向、效益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审计和检查。

国家拨付的各项藏医药专款和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准截留和挪用。

州、县人民 *** 应设立藏医药发展基金,并积极引进外资,扶助藏医药事业。

乡卫生院的周转金用于藏医药的开支不得少于30%。第十三条 州、县人民 *** 和卫生行政部门对民间藏医的服务表现、医疗技术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对达到标准的,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第十四条 对在发展藏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州、县人民 *** 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 对无证行医、制剂、经营藏药材和藏成药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没收全部药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对生产、出售、使用假藏药材、藏成药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该批假药冒充正品价格的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销售、使用劣藏药材、藏成药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劣药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该批劣药相当正品价格的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乱采滥挖药材,造成资源严重破坏和浪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处以500元-1000元的罚款。

对利用封建迷信活动哄骗群众的假医巫师,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