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光大司法鉴定中心具有鉴定资格吗
回答:云南光大司法鉴定中心当然具有鉴定资格了。云南光大司法鉴定中心于2003年经云南省司法厅登记核准依法设立的综合性鉴定机构。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被省司法厅评为“云南省先进司法鉴定机构”。 中心拥有一支学历层次高、业务能力强、鉴定经验丰富的专家团队。现有执业鉴定人40余人,其中拥有国家注册造价师22人、国家注册会计师16人、国家注册评估师6人、国家注册税务师5人、知识产权鉴定人6人。本科以上学历35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22人、教授级3人、中级技术职称15人。 中心在云南省司法厅、昆明市司法局指导、监督下,在核准的鉴定业务范围内认真执业,面向公、检、法、司机关、仲裁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法人及公民开展司法鉴定服务,业务涵盖了司法会计、建筑工程、资产评估、知识产权、税务等多个鉴定领域,更大限度地满足了客户的要求,为维护司法公正、弘扬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共创和谐社会、有效提升司法鉴定诚信做出了积极贡献,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和建立了良好的社会信誉。 中心将认真贯彻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客观、科学、独立、公正的原则,竭诚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鉴定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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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类鉴定。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依法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 *** 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推动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培养专业人才,健全保障机制,促进司法鉴定工作有序开展。第五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鉴定类别目录的公告,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侦查机关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质监、物价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第六条 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技术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七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司法鉴定协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等机关建立司法鉴定工作联系制度。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九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满足需要、有序发展的原则,依法审核登记司法鉴定机构。第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符合司法鉴定要求的执业场所;
(二)有与开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涉及相关行业特殊资质要求的,除具备前两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是医学、法医学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其他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关行业的高资质。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第十二条 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经历;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对执业资格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第十三条 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二)因职务犯罪或者其他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三)受过开除公职处分;
(四)被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
物证鉴定人职称是副高级职称吗?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专业类别分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公证员是指符合法定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司法鉴定人是指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明确对应关系
明确各级别职称名称及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公证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司法鉴定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
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云南省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定: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动态调整专业设置
根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专业,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新兴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符合条件的增设为新的职称专业;对未来评价需求缩减、从业人员减少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
注重德才兼备
要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坚决拥护中国 *** 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爱岗敬业,科学公正,勤勉尽责。
通过个人述职、年度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社会责任,对学术和执业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
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根据公共法律服务职业特点,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的倾向,突出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业绩和贡献。
不把论文相关指标作为申报职称直接判断依据,解决在成果评价中过分依赖论文、论著的问题。
推行代表作制度,结合实际建立成果代表作清单,淡化数量要求,注重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所做工作的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专业能力,积极投身法治建设。
实行分类评价
分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评价标准,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
对于公证员,探索引入公证书、理论文章、指导案例、创新业务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独立承办业务、理论和实务研究、指导业务开展、加强公证机构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以及办理公证的质量、数量,开拓新型公证业务,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开发编制业务软件,开展指导培训,发表指导性业务案例等工作成果质量。
对于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导案例、参与完成技术管理、参与完成技术项目、制定标准规范、参与法律援助、出庭质证、专家辅助人出庭、参与公益鉴定活动等可作为业绩成果条件;重点评价司法鉴定实务数量、解决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入选国家和京津冀专家库成员、新技术新 *** 运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水平。
制定省级标准
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行业属性、岗位特点及云南省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定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司法厅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科学制定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评审条件由省司法厅研究制定,于2022年2月底前印发执行。
丰富评价方式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个人评价和团体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通过考试考核、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案卷抽样评估等多种方式开展评价,为涉密部门和特殊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
拓宽职称评价渠道
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限制,畅通各类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的职称申报渠道。
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工作业绩。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参加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职称评审。
对在公证机构改革中由行政编制转为事业编制的公证员,可不受职称层级限制,依据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
![[云南省]云南省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定,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zb_users/upload/editor/water/2022-12-20/63a098a03c8b3.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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