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区域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云南职称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云南职称专利他知识产权。第四条 知识产权的促进与保护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将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的工作机制,并将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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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 *** 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状况白皮书。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知识产权统筹协调工作;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负责知识产权的促进与保护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第二章 知识产权促进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投资和产业、能源、环境保护等政策,引导和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将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其规模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逐步增加。
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二)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和人才培养;
(三)开展知识产权的 *** 援助;
(四)其他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的事项。
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 *** 财政资金支持的应用研发、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验收,以及产业园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等认定和考核,应当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及其运用作为考查指标。
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时,应当将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及其运用作为依据。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发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作用,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和引导其增加研发投入和创造产出。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发明创造,对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及其转化运用给予扶持。
鼓励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以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创新型企业,其知识产权认缴出资比例经全体股东约定认可,可提高为100%。
单位以职务发明创造取得的知识产权投资入股或者许可使用、 *** 取得收益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分享收益,其收益分配比例依照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依法予以确定。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对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有重大影响的主导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给予重点支持。第十四条 支持单位和个人争创知名品牌和参与技术标准的制定,鼓励作品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登记,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扶持植物新品种培育,推动育种创新成果转化为植物新品种权。
鼓励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外专利、商标国际注册。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传统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挖掘整理传承工作,鼓励申报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推进其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培育地方特色的旅游品牌及服务商标;加大对创意设计、动漫等文化产业的扶持力度。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 *** 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在知识产权形成过程中发生的申请、 *** 等费用,可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单位和个人 ***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所得,以及从事技术 *** 、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业务、技术交易取得的收入,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019年中级职称评审条件
条件:
1、博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可以直接认定为中级;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双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或三年以上(不同专业所需年限不同);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
5、其他符合评定条件人员。
对论文没有要求,但是对学历是和工作年限是有要求的。
扩展资料:
副高级职称条件
1、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4、其他符合评定条件人员。
人民网:评职称,就要评出称职的人
前不久,一则题为“非遗传承人也能评职称”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如此“吸引眼球”的内容,实际上正是北京市职称制度改革所带来的效果。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许多行业中新技术、新职业相继产生,但迟迟没有纳入职称评价体系。
为此,《意见》提出,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北京市规定,对哲学社会科学人才,代表作还可包括理论文章、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等。
对教育教学、卫生技术人才,代表作还可包括精品课程、教学课例、疑难病案等;对文化艺术人才,代表作还可包括文学作品、影视作品、戏剧作品、工艺作品等。
由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特殊特艺人才拥有相应的职称不再是梦想。
云南出台意见,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针对体制外的人才,如乡土人才、民族民间中医药人才、文化人才等,敞开了职称评审的渠道,不受体制内外的限制。
打破职称评价“天花板”,如工艺美术师等专业人才,以往职称设置更高只到“副高”,现将之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
山东为推进基层卫生职称制度改革与完善,充分调动基层卫生人才的积极性,将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乡镇、社区及以下卫生服务机构中设置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能够参评正高级职称打破了许多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生涯‘天花板’,让他们从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的双重提高中获得应有的尊重,从而更加激发他们投身本职工作的热情,同时也能有效避免诸如‘教授级工程师’等自设职称的现象。”吴江表示。
此外,对于放开正高级职称设置会不会出现“矮子里面拔将军”的问题,吴江认为,各地在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需要注意,要体现不同层级的差别,就必须相应地提高职称评价标准,不能搞“水涨船高”。
在评定中也要坚持业内评价、独立评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好评委,建设一支有水平的专家队伍,严格按照评价标准进行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级职称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评职称,就要评出称职的人
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运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与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专利促进与保护活动包括: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与其相关的活动。第三条 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开展专利促进与保护的经费,建立完善专利管理工作的体制和机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管、科技、商务、农业、林业、教育、海关、公安、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专利促进与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开展知识产权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加强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第七条 省人民 *** 设立云南省专利奖,州(市)、县(市、区)人民 ***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利奖,对在专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专利促进第八条 省、州(市)人民 *** 应当设立专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县(市、区)人民 *** 可以设立专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或者安排专利事业发展专项经费。专项资金、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专项资金、专项经费用于下列事项:
(一)专利申请和维持资助;
(二)专利培育和实施运用;
(三)专利宣传培训和人才培养;
(四)专利行政执法和 *** 援助;
(五)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六)专利中介服务事业发展;
(七)专利促进与保护其他事项。
专项资金、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监督。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第九条 省人民 *** 应当建立重大经济活动专利审议制度,避免专利技术的盲目引进、重复研发、流失和专利侵权风险等情形的发生。第十条 省、州(市)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专利信息服务、 *** 援助、举报投诉奖励工作机制,提供专利信息检索、分析、预警、 *** 援助等服务。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现代生物、光电子、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重点产业核心技术专利的创造与运用。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有关部门对 *** 财政资金支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在其立项、实施、考核、验收、奖励中应当将专利权作为重要指标。第十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单位和组织的专利工作进行指导和提供服务,督促并帮助其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报酬。奖励或者报酬给付的方式和数量,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所发奖金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更低标准。
(二)专利实施取得经济效益后,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5%,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也可以参照上述比例,一次性支付报酬。
(三)专利技术 *** 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在获得 *** 、许可收益后3个月内从收取的 *** 费、使用费用中提取不低于20%,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奖金和报酬可以以现金、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
昆明人才引进政策2021
2021昆明人才引进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1、租房补贴:在昆明就业创业的省外高校应届毕业生,《租房合同》、《劳务合同》及缴纳养老保险证明申领租房补贴;
2、创业贷款:对首次在昆明创业并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三年期更高不超过15万远的创业小额贴息贷款;
3、岗位开发补贴:鼓励在昆明胡企业和单位招用本科以上学历高校应届毕业生,对与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务合同》分别给予用人单位和企业2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的岗位开发补贴;
4、零门槛落户。
法律依据
《关于大力引进人才智力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对应聘来我区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由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协商确定工资、福利待遇。可实行协议工资和年薪制等分配形式,从优确定其报酬。鼓励各类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第七条 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凡使企业扭亏增盈或使产品升级,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可实行工资加效益补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由企业实施重奖。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的原职称、身份一律承认,贡献突出的可破格晋升。引进人才在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前提下,个人可以应聘到外单位 *** 。第十四条 各级 *** 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积极为引进的人才朝代档案保管、聘用合同鉴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社会保险等各项人事 *** 服务。其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作为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 *** 特殊津贴人员的推荐、选拔对象。第二条 根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具体范围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硕士;我区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特色产业、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工程、新兴学科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持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及高新技术成果的人才;对传统企业进行重大技术改造所需的高技术人才;紧缺和急需专业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懂技术、善经营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运用竞争机制,引进我区经济发展所急需的高质量人才,从2001年起,每年在自治区重点发展领域,重点学科设置三至五名特聘教授或研究员岗位,向国内外公开 *** 。
云南省专利行政执法规定
之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云南职称专利,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云南职称专利,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云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履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等专利行政执法的职责。
专利管理部门对管辖事项涉及省外的专利纠纷和侵犯专利权的违法行为,可以协助或者会同省外有关专利管理部门立案处理。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与工商、版权、海关、公安、质监等部门协同配合,做好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第三条 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超过2年提出请求且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的,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四条 与专利纠纷处理或者调解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作为第三人,请求参加该专利纠纷的处理或者调解,也可以由专利管理部门通知其参加处理或者调解。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 *** 人参加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第五条 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由3名以上的单数执法人员组成合议组。合议组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对技术简单、事实清楚或者已作出处理后又重复侵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可以由1名执法人员独任处理。
专利管理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可以由1名执法人员主持调解。第六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书面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 *** 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专利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在专利管理部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案件处理工作,但案件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执法人员是否回避,由专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第七条 专利管理部门受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后,被请求人在答辩期间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受理的,根据被请求人的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可以中止处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处理:
(一)请求人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的;
(二)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请求人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专利管理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其他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第八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作出之前,请求人可以申请撤回处理请求,是否准许,由专利管理部门决定。第九条 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第十条 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的立案条件:
(一)有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的事实;
(二)有明确的涉嫌违法行为人;
(三)属于专利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第十一条 专利管理部门接受举报或者发现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专利管理部门对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的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当将案件的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第十二条 专利管理部门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
(二)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告知调查或者检查的依据、内容和要求。第十三条 负责立案查处的专利管理部门需要委托其他专利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受委托的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作出书面回复;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告知原因。第十四条 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以及实施其他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责令其改正并予公告外,由专利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冒他人专利的非法经营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非法经营数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者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1次处罚后在2年内又实施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假冒他人专利的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假冒他人专利在5年内受过2次以上处罚后又实施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云南职称专利,云南职称专利申请官网](/zb_users/upload/editor/water/2023-01-06/63b819f4208d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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