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档案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有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的义务,有依法利用档案和制止、举报、控告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对档案事业的经费投入,加强档案队伍建设,保证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第五条 在档案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或者把集体、个人所有的重要、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 *** 或者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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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查处有关违法案件;

(三)对档案馆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四)组织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与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 *** 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第七条 省级国家机关必须设置档案机构,地、州、市、县国家机关应当设置档案机构或者配备档案人员,负责本机关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对直属单位和本系统的档案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档案机构或者配备档案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类档案馆,依照下列规定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一)县级以上综合档案馆按照行政区划负责集中管理各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二)专门档案馆负责集中管理专门领域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三)部门档案馆负责集中管理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

县级以上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的具体范围,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九条 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认真收集、整理、立卷,并于次年6月30日前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人员集中管理。第十条 档案馆和单位档案机构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保密、开发利用等管理制度;配置适宜保管档案的库房和设施,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管理。

档案馆的库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档案库房。第十一条 各单位整理的案卷应当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并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向档案馆移交。

乡、镇人民 *** 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自案卷形成之日起10年内,向县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边境县、市辖区内的乡、镇人民 *** 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自案卷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县级综合档案馆移交。第十二条 涉及地区性的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的档案,由主办单位收集整理后及时移交同级档案馆。第十三条 对记述和反映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的档案,有关单位应当重视收集、整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拨出专款,用于重点、珍贵档案和少数民族历史档案的征集和抢救工作。档案征集抢救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课题、重要设备引进等项目在验收时,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档案材料进行验收。

各单位在科研成果、产品试制、设备引进、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其他技术项目验收时,必须有该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参加,对其档案材料进行验收。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列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所有制性质或者产权发生变动时,其档案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档案归该单位所有。

个人在非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以及依法继承或者接受馈赠所取得的档案归个人所有。

云南省人才服务中心接收人事档案有什么条件?

云南省人才服务中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转入)流程

201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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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范围

云南省关于档案职称的文件我单位保管人事档案云南省关于档案职称的文件的范围按照中组部、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文件执行云南省关于档案职称的文件,具体为云南省关于档案职称的文件:已与我单位签订了人事 *** 协议的单位人事 *** 人员或个人人事 *** 人员的人事档案。转入我单位的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应由专人送取或通过机要交通转入,由本人自带尤其是已拆开的人事档案,我单位一律不接收。

二、办理程序

1、开具调档函、领取管理合同书。

与我单位签订了人事 *** 协议的单位,其工作人员可凭鉴证过的劳动合同、派遣合同、人事部门调令或学生就业安置介绍信(有其一即可)原件到档案室申请开具调档函,同时领取人事档案管理合同书(单位文本)云南省关于档案职称的文件;签订了个人人事 *** 协议的人员凭人事 *** 协议申请开具调档函,同时领取人事档案管理合同书(个人文本)。开具调档函要求提供人事档案原存放单位的准确地址和名称,不出具空头调档函。

2、办理存档手续。

人事档案转入我单位,必须先签订人事 *** 协议书及人事档案管理合同书,签订合同之前,不提供相关人事 *** 服务。人事档案转递到我档案室后,经审查核对无误,可签订《人事 *** 人员人事关系与档案管理合同书》。管理合同书由本人填写签字(单位 *** 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我处工作人员审定后签字,加盖“云南省人才服务中心人才流动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书签字盖章后生效,由签订各方各执一份。

3、缴纳档案管理费。

存档手续办理完毕后,按时缴纳管理费。费用标准根据省发改委物价局规定执行。

4、归档。

*** 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具有参考价值的人事材料,由用人单位收集统计,及时移交我中心档案室归档。归档材料必须真实、客观、准确、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我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5、联系 *** (传真):0871-3639275 段老师

云南省人才服务中心

2010年1月6日

[云南省]云南省关于档案职称的文件,云南省档案职称考试报名时间

档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流程是怎样的

申报流程

(一)准备材料

按申报职称云南省关于档案职称的文件的规定提前准备好所需的材料,主要包括云南省关于档案职称的文件

1、证件证明类

(1)学历证明(统考毕业学历、继续教育学历等);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工作经历材料

(1)规定数量的任职年限;

(2)编辑或撰写过馆藏内容、检索工具、史料文摘、著录标引等;

(3)撰写过档案管理的计划方案、规章制度、业务管理办法;

(4)近三年的“年度考核表”和任职期满考核表。

(二)提出申请

1、向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报相应等级职称评审的申请。

2、领取当地职改办或学校制发的《XXX省(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3、按要求填写《评审表》,《评审表》之一页会有填表说明,仔细阅读后再填写。

4、由本部门或单位签写工作评价和评审意见

(三)递交评审材料

(四)参加答辩

破格提拔的需要递交答辩材料,并参加评审答辩。

以上申报职称的程序为一般程序,可能与实际操作不完全一致。

扩展资料

作用意义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等级称号。

职称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一种任职资格,它不是职务。是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的人员达到一定专业年限、取得一定工作业绩后,经过考评授予的资格。

职称也称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代表着一个人的学识水平和工作实绩,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同时也是对自身专业素质的一个被社会广泛接受、认可的评价。

对个人来说,职称与工资福利挂钩,同时也与职务升迁挂钩,是求职的敲门砖,同时也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对资质企业来说,职称是企业开业,资质等级评定、资质升级、资质年审的必须条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职称评审

云南大学自学考试行政管理本科专业可以获得档案管理专业资格证书吗?

只要符合要求都可以获得资格证书的。

现在的考试还需要 档案继续教育的证明及证书 (这个是国家档案局档案干部教育中心会务组的 *** 01062146521 他们每年都有继续教育 发继续教育证书)

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之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云南省关于档案职称的文件,深化档案系列职称制度改革云南省关于档案职称的文件,促进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工作的科学化、社会化,根据《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件》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和省档案局共同负责。省人事厅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确定合格标准,并会同省档案局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省档案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教材、研究建立试题库、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 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场设在各设区的市。

第四条 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取书面闭卷方式进行。考试科目为:《档案事业概论》和《档案工作实务》。初级考两门科目的部分章节,中级考全部内容。

第五条 参加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二)报考条件

初级:高中及以上学历。

中级:

1.取得博士学位。

2.取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3. 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2年。

4.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档案工作满4年。

5.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档案工作满6年。

6.高中、中专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0年,并担任助理馆员职务4年以上。

第六条 已取得非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现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1年,可报名参加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七条 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从事档案工作年限,是指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时间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八条 参加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由省人事厅和省档案局发文确认,颁发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并鉴章的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九条 通过全省统一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该职务所需要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规定,并完成相应继续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档案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按下列条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1.本科毕业,从事档案工作1年以上;大专毕业,担任管理员职务2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管理员职务4年以上,不具备上述学历,担任管理员职务5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聘任助理馆员职务。

2. 其他人员可聘任管理员职务。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聘任馆员职务。

第十条 坚持考培分开的原则,凡参加与考试命题和组织管理等有关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培训应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参考人员和工作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以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档案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和自行组织的考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和省档案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以前与本办法精神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