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职称对进修证的规定

城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云南省职称进修规定,可不列入到基层定期服务人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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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2.在省级部门直属医务所(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检验所、药品评审认证中心工作的;

3.卫生援外1年以上;

4.在部队团及团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3年以上的;

5.晋升中级职务后云南省职称进修规定,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的;

6.晋升中级职务后,参加国家和省上指派的 *** 等任务连续半年以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云南省]云南省职称进修规定,云南省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之一条 为了保障中小学教师接受继续教育云南省职称进修规定的合法权益云南省职称进修规定,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继续教育,是指具备国家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继续提高专业水平、完善知识结构的进修或者培训。进修是指提高学历层次的学习;培训是指不提高学历层次的学习。第三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省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云南省职称进修规定

(一)制定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

(二)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院校建设的有关规定;

(三)制定中小学教师培训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审定培训教材;

(四)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办学标准,审批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允许举办的培训班的办学资格;

(五)监督、检查、评估全省中小学教师的培训质量。地、州、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1)制定本辖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

(2)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院校建设的有关规定;

(3)监督、检查、评估本辖区中小学教师的培训质量。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安排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进修、培训。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在进修、培训期间,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完成学习计划;进修或者培训期满后,应当向所在学校交验学历证书或者培训证书。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包括脱产进修和业余进修。参加脱产进修的教师,在进修期间其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坚持教学工作,通过业余进修取得第二学历或者高一层次学历证书的中小学教师,其待遇除按有关规定办理外,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由师范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广播电视大学、教师进修院校承担;也可以通过自学考试完成进修学习计划。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可以分为以下种类:

(一)新教师培训;

(二)教育履职培训;

(三)教师晋级资格培训;

(四)骨干教师培训;

(五)其他形式的培训。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的培训应当按照每人每年不少于45学时集中或者分散安排。新教师的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

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教师,在培训期间原所在学校的待遇不变,教师职务评聘和晋级不受影响。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主要由下列院校承担:

(一)中学高级教师履职培训、晋级资格培训和高中骨干教师培训,由省属师范大学、教育学院、艺术学院等院校承担;

(二)中学一级、二级教师履职培训、晋级资格培训和初中骨干教师培训,由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和地、州、市教育学院或者第(一)项规定的院校承担;

(三)小学高级教师履职培训、晋级资格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由中等师范学校和一、二级教师进修学校或者第(一)、(二)项规定的院校承担。

新教师培训及其他形式的培训,其培训院校和培训方式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另行规定。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十条范围以外的院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举办中小学教师培训班的,应当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承担中小学教师培训任务的院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参加培训的教师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教师,发给培训证书。

培训证书作为中小学教师受聘任教和晋级的必备凭证。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所需经费,依照经费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从教育事业费中按教师工资总额的2%和教育费附加的5%安排。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办学单位或者个人参照前款规定予以安排。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分户列帐、统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四条 经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进修、培训的中小学教师,其学费及差旅费应当按规定给予报销。第十五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参加进修、培训的中小学教师,进修、培训院校对其学费应当给予适当减免。具体减免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2021年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政策

用人单位要认真履行审核推荐职责,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并结合单位用人实际,明确推荐意见。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严格把握评价标准条件,进一步提高职称评审质量,确保职称申报评审客观科学、公平公正。

各地、各部门在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职称申报评审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严肃进行处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适时开展事前指导、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工作。

业绩成果标准

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胜任中学各年级循环教学,教学业绩显著,教育艺术精湛,形成富有个性的教育教学风格;积极发挥推动本地区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作用,在本地区教师队伍中有很高的威信;主持并承担完成本专业高层次的科研项目。

德育工作有明显成效,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综合素质发展等方面起到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望和感召力;指导青年教师、培养骨干教师、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工作有较明显的成绩;公开发表或出版本专业的论文、论著,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云南省职称评审的条件

申报条件

⒈助理级:

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⑵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⑶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⑷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⑸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

⒉中级:

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⑵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⑶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⑷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⒊高级:

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⑵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⑶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云南省医生晋升副高职称需要的条件

连续五年的学分,省级医院进修半年以上,两篇省级刊物发表的论文,下乡一年的证明,院内讲课三次及讲稿,微机及外语合格证,这些备齐好像差不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