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云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 *** 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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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云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云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统筹城乡云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云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立统筹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全省养老保险统筹办法和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有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有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有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实施办法,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实施办法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 *** 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滇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 *** 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 *** 、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组织拟订全省表彰奖励政策,综合管理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授权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以省委、省 *** 名义开展的省级表彰奖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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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云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云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职称制度改革有哪些要点

2017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哪些新变化?

基层专业人才评职称可不要求论文?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针对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我国职称制度中被诟病的焦点,《意见》提出一系列改革举措,包括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向基层一线倾斜等。

《意见》提出,围绕品德、能力和业绩三个方面,力争通过3年时间,基本完成工程、卫生、农业、会计、高校教师、科学研究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通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

标准

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系列均设至正高级

在健 *** 称制度体系方面,《意见》提出保持现有职称系列总体稳定,适时调整、整合,探索在新兴职业领域增设职称系列。职称系列可根据专业领域设置相应专业类别。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的对应关系,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意见》指出,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探索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不再统一要求

《意见》指出,突出对专业技术人才创新能力的评价。具体包括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

设立20多年来饱受质疑的职称外语考试也不再是“硬杠杠”。《意见》明确,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对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要求不高的职称系列和岗位,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打通

高校等离岗创业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申报

《意见》还指出,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 *** 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 *** 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放宽

艰苦边远地区人才放宽任职年限

《意见》指出,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意见》指出,选择应用性、实践性、社会通用性强的职称系列,依托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积极探索跨区域职称互认。在条件成熟的领域探索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结果的国际互认。

权限

高级职称评审权逐步下放至地市

《意见》指出,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或社会组织,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 *** 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此外,《意见》指出,严肃评审纪律,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大力查处开设虚假网站、 *** 和贩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打击考试舞弊、假冒职称评审、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机构设置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设机构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设28个内设机构(正处级)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信息、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承担厅机关综合协调、政务运转、督促检查和服务保障工作。

办公室下设秘书科、财务科、行政科。

(二)政策研究处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助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和宣传工作。

(三)法规处

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 *** 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复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有关法律事务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汇总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事业经费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

(五)就业促进处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服务信息管理;拟订就业与失业管理办法;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扶贫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实施办法;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入境就业实施办法;承担云南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六)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调配、留学回国人员的安置调整工作,承办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昆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从昆外调配人员事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和实施挂钩扶贫干部(科技副乡镇长)选派工作。

(七)军官转业安置工作一处(云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省直和中央驻滇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承担云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八)军官转业安置工作二处

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综合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及教育培训、就业指导工作;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发、调整和预(决)算工作;协调、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社会保障事宜;指导州(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九)军官转业安置工作三处

负责中央有关企业 *** 干部解困政策的落实;制定全省企业 *** 干部解困政策;指导各地做好企业 *** 干部思想教育和 *** 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 *** 干部群体性 *** 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负责全省企业 *** 干部数据库的建设及解困资金的预算、协调工作。

(十)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在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指导下,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技工学校招生工作、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拟订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办法;指导和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评审工作;承担 *** 聘用管理工作。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综合管理工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工作;健全和完善博士后制度;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推荐、选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 *** 特殊津贴人员、“科技兴乡贡献奖”以及优秀拔尖人才;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滇工作或定居政策。

(十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指导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指导和管理机关、事业单位除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的公开 *** 工作人员(含特岗教师、运动员)工作;拟订事业单位 *** 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

(十三)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有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云南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四)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劳动用工登记、聘用合同备案政策,负责省直、中央驻滇单位劳动用工登记、聘用合同备案工作;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办法,指导、监督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承办中央驻滇、省属企业职工转移进昆备案工作;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指导企业劳动定员定额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实施办法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承办中央驻滇、省属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工时工作制度的审批工作。

(十五)工资福利处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特殊贡献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地方性津贴、补贴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工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变动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和延后退休的审批、审核工作。

(十六)养老保险处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审核州(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承担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七)失业保险处

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牵头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

(十八)医疗生育保险处

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设立条件和标准,参与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管理及结算办法;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处

拟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结算办法和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参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实施。

(二十)工伤保险处

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拟订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标准的实施办法;指导工伤认定工作;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有关工作。

(二十一)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经办机构管理制度;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二十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及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承担云南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十三)调解仲裁管理处

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和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调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建立仲裁员资格准入制度,组织调解员、仲裁员培训。

(二十四) *** 处

负责 *** 工作;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综合分析、反映 *** 动态,开展 *** 工作的调查研究;督办重要来信、来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 *** 事项。

(二十五)劳动保障监察局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劳动者 *** 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六)外国专家处(对外交流合作处)

负责外国专家管理和拟订有关管理办法,指导、协调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工作;负责聘请外国专家引进项目申报和审批工作,管理和拨付项目资助经费,并监督项目实施;负责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工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授权,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办理和《外国专家证》核发工作;负责推荐国家“外国专家友谊奖”人选和组织云南省“外国专家彩云奖”的评审、奖励事宜;承担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二十七)出国培训管理处

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拟订出国(境)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项目资助经费的申报工作,管理项目配套经费;审批、审核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承担出国(境)培训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出国(境)培训成果示范推广工作。

(二十八)人事处

负责机关、云南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云南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负责机关、云南省公务员局的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云南省哪个市的职称好评审

都不好。根据《关于2022年云南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资格申报评审人员有关情况的公示》云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2022年度云南省共有374人参与评审云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提交云南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全面贯彻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撤除“门槛”、克服“三唯”,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难度统一提升,都不好评审。

2019年云南省将合并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

记者从云南省职称改革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云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了解到云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云南将在年底前合并中学教师和小学教师职称系列云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中小学教师将可参评副高和正高职称。

据介绍,云南省将从3个方面对目前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进行改革:一是健全制度体系,将原来相互独立的中学教师职称系列和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合并为一个职称系列,即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职称档次依次设置为三级教师(员级)、二级教师(助理级)、一级教师(中级)、高级教师(副高)、正高级教师(正高)5个级别;二是完善评价标准,按照突出师德素养、教育教学业绩的导向要求,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学历和论文的倾向;三是创新评价机制,按照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要求,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价为主的业内评价机制。

云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了解,今年年底前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完成首次评聘,初步实现制度入轨,明年进入常态化评聘。的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6月底前,完成新旧职称资格过渡;8月底前,完成三级、二级、一级教师的评审和高级教师的申报工作;10月底前,完成副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的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