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破格申报条件

(一)破格评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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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达规定学历要求或不满相应的任现职年限,若业绩、贡献特别突出者,可根据相应的破格条件破格申报评审。不允许学历和任现职年限双重破格。破任现职年限晋升者,只准比正常晋升规定的相应年限最多提前两年。破学历晋升者,须满足下列相应专业工龄要求。

(1)大专学历,破格晋升副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0年以上,破格晋升正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5年以上。(2)中专学历,破格晋升副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5年以上;破格晋升正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30年以上。

(二)基本条件

符合正常晋升中除学历或任现职年限以外的其它基本条件。

(三)任职以来科研、学术方面的业绩与成果量化条件

破格评审条件

1、破格晋升正高职务任职资格须同时具备下列四条中的三条云南省破格职称

(1)主持完成(排名之一或第二)两项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其成果经有关部门组织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获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及以上奖一项(为额定获奖人员,并有一级证书)或相关荣誉奖获奖人;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一项(为额定获奖人员,并有一级证书)或相关荣誉奖获奖人。

(3)在国家级医学杂志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或经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卫生医学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其中一部著作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并提交国家级医学杂志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一篇。

(4)参加本学科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编教材编写工作,并完成规定编写任务(须附国家教材编写委员会下达的编写任务书)。

2、破格晋升副高职务任职资格云南省破格职称:须满足下列四条中任一条,符合其中(1)、(2)或(4)条破格者须同时在省级以上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1)主持完成(排名之一或第二)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一项,经省、部级权威职能部门评审鉴定,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级奖一项(为额定获奖人员,并有一级证书,包括相关荣誉奖项);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以上奖一项(为额定获奖人员,并有一级证书,含相关荣誉奖项)。

(3)在省级医学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有价值的学术论文之一作者四篇以上。

(4)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卫生医学专著或译著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云南省]云南省破格职称,云南高级职称

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条件

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条件:1、获得部、省级表彰的学科带头人;地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获国家、省级表彰的乡镇企业家或优秀厂长、经理。

2、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部二等奖以上;地市一等奖以上;正表中主要工作业绩一栏要填写详细具体。

拓展:高级职称是职称中的更高级别,分正高级和副高级两类。职称(Professional Title)最初源于职务名称,理论上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就学术而言,它具有学衔的性质;就专业技术水平而言,它具有岗位的性质。

云南乡村教师职称破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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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度校(院)优秀中青年教师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通知

校(院)各部门: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度全省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和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申报推荐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 *** 云南省委党校云南行政学院中青年教师破格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条件(试行)》(云校字[2013]33号,以下简称《推荐条件》)文件要求,现将2014年度校(院)优秀中青年教师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校(院)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在40岁以下(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业绩突出并符合《推荐条件》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45岁以下(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业绩贡献突出并符合《推荐条件》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申报程序

(一)本人申报

凡是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

部门推荐

在本部门范围内分别征询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意见,2/3以上人员同意方可推荐参加破格评审;

组织审核

组织人事处对部门推荐的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核;

学术委员会推荐

召开校(院)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的业绩、学术成果等进行综合评议,本着好中择优的原则在校(院)破格推荐名额范围内进行推荐。推荐结果报校(院)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

公示

推荐人选在校(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申报材料

(一)《参评人员任现职以来主要情况简表》一份(见附件,请在云南干部教育网下载);

(二)任现职以来学术论文、业绩成果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三)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

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须由部门对照原件审核盖章。

四、相关要求

申报材料及部门审核推荐意见务必于6月11日下午前报组织人事处专管科。

附件:《破格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主要情况简表》(请点击页面下方附件文件进行下载)

*** 云南省委党校

组织人事处

云 南 行 政 学 院

2014年6月5日

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之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技术员以上相应职称(资格,下同)的人员。第二条 具备之一条规定的在全民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第三条 具备之一条规定的从全民企事业单位流向集体、乡镇、民办、“三资”等企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到集体、乡镇、民办“三资”等企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第四条 各级 *** 人事部门是同级 *** 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上下结合,以下一级为主的管理体制。第五条 省级人事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政策;对各地州市和省各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落实;重点管理国家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下称“国突”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下称“省突”人才),享受 *** 特殊津贴人员(下称“特贴”人员),回国定居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备选人员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第六条 各地州市、省直各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政策。依据有关政策,结合本地本部门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负责第五条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重点管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工作;对县及县级单位(部门)进行政策指导、检查、督促和落实。

县及县级单位(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县及本单位(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不同性质、类型、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各级人事部门进行政策指导。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 *** 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积极为四化建设服务。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优良的职业道德与学风,刻苦钻研业务,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第十条 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积极培养和造就一支与经济建设相适应的素质较高的专业技术队伍。把培养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作为队伍建设的重点,在设立科研项目、继续教育、选拔优秀人才以及破格晋升职称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第十一条 重视跨世纪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工作。各地各部门根据本地本部门的产业优势,资源优势,专业学科优势,有计划地采取重点培养、重点扶持,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中使用的 *** ,尽快培养一批德才兼备、有发展潜力、能进入国内或世界科技先进水平的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第十二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的所学专业,合理使用,充分发挥作用。除工作需要担任领导职务外,不得造成新的用非所学、用非所长。凡专业不对口本人要求调整或流动的应予支持。

对专业水平较高,确有真才实学,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闲散专业技术人员,如工作需要,经过考核,视其情况,可以聘用或录用,以发挥其一技之长。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从城市到农村、从大城市到中小城市、从内地到边远地区去工作。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急需人才的行业和单位流动,向经济建设生产之一线流动,向更能发挥作用的岗位流动,合理调剂人才余缺,改善专业技术人员的分布和结构。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和人才富裕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辞职、退职、调动、停薪留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多种方式去承包、领办、租赁、创办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中小型企业、科技开发企业、民办科技企业或到农村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其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由有关方面共同商定。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严格按照各系列的《条例》、《实施意见》和《评审条件》规定进行。评定职称要以能力、水平、实绩、贡献为主,破除论资排辈,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晋升职称。第十六条 对于国家规定必须参加考试才能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层次一律不再评定职称,须参加相关系列、专业、层次的考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第十七条 按照“科学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根据需要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企业自主聘任;事业单位按下达的岗位数额或批准的结构比例聘任职务。

打破聘任职务终身制和单位所有制。企业单位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本人的情况,可高职低聘、低职高聘或不聘;事业单位可高职低聘、缓聘或不聘。专业技术人员有正当理由可拒聘或要求调整岗位或要求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