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之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要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和方向,按照 *** 中央中发〔1986〕3号、国务院国发〔1986〕27号文件,经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坚持能上能下,突出水平能力,重在工作实绩、贡献大小,择优评聘,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服务,为增进团结、稳定边疆服务。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各地、各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要与 *** 中央、国务院、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政策、规定相一致。在实施步骤上要按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进行。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的对象是:在各级 *** 编制部门确认的企、事业单位中,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 党、政、群机关一律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党、政、群机关直属或下属的事业单位,其主职能具有拟定计划、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督检查、协调服务等行政管理性质的,也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党、政、群机关下属的独立事业单位,其主职能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在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的,可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第六条 岗位设置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各单位要在下达的岗位数额内,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各地、各部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设岗定责工作要加强指导,检查落实。第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在转入经常性评聘工作前,要对首次专业技术职务指标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按下列要求设置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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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首次评聘中下达的职务指标转换为职务岗位数额。
(二)按照因事设岗、职事相符的原则,对原来的指标使用方向进行调整,把有限的岗位数额主要用在任务重、责任大的岗位上。
(三)将评聘后剩余和空出(离退、调动、自然减员、晋升)的高、中级聘务岗位数额用于需要增补的岗位。
(四)按照岗位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各岗位的具体职责。第八条 岗位设置的具体问题
(一)要严格控制正高级职务的岗位数额,原则上只用自然减员的正高职岗位空额补缺。少数单位由于事业发展,情况变化,确需调整正、副高职比例,增设正高级职务岗位的,由单位提出,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增加。全省新增拨的高职岗位数额中,正高职控制在10%以内。
(二)因事业发展,任务增加,编制扩大,确需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在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下,可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下达。近期内,全省每年正常增岗幅度,高职岗位数额控制在原有高职岗位数的4%以下,中职岗位数额控制在6%以下。另外,从我省实际出发,省里将一次性增加一定的高、中级岗位数额,重点用于高教、科研、卫生、工程、农业等人才密集的单位。使用中不搞平均分配。
(三)一九八七年以来经各级 *** 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新建事业单位,可根据目前的工作任务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参照同类单位的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岗意见由单位提出,在省下达的岗位数额内,地(州、市)属单位由各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省属单位由省直主管部门批准,报省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四)年龄在40岁以下破格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45岁以下破格晋升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的,每年评审一次,由省人事(职改)部门分配控制数,统一组织评审,批准后专项下达岗位数额。岗位数额专人专用,若晋升或调动出省等,其岗位数额由省人事(职改)部门收回。
(五)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或抽调到边疆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县办工业、乡镇企业及艰苦行业工作者,合同或抽调期在三年以上的,其高、中级职务岗位数额,可由所在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专项下达。在基层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其职务岗位数额可随人带回。
现在省级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到上述地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连续两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试行条例的规定,参考其在原单位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年限及业绩,在当地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如需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数额,亦按上述程序报批,由省人事(职改)部门专项下达。若返回机关,其岗位数额收回。
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束后,从外省引进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岗位数额亦可按照上述报批程序,报请省人事(职改)部门专项下达。
(六)今后,凡从军队转业到地方企、事业单位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经主管部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经系列主管部门认定后,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如需新增岗位数额,高、中级数额分别由省、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专项下达。
(七)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结构比例宏观控制的办法,不再下达岗位数额。具体办法由省经委研究提出,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另文下发。
(八)一九八七年以来,由事业转变为企业性质的单位,其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可在首次下达职务指标的基础上,省、地、县属单位分别由省直主管部门和地、县人事(职改)部门按企业职改的有关规定核定,报省人事(职改)部门备案;由企业转为事业的单位,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可在首次下达的职务指标基础上,由各级主管部门比照同类单位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地、县人事(职改)部门审批。
(九)经费全部自给、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岗位设置,可按核定企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的办法实施;事业费减拨到位的独立的科研、设计单位,经核拨经费的部门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报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备案,也可按上述办法。
(十)在《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修定以前,对大、中型工交企业中的高、中级经济专业岗位数额要从严掌握,高级经济专业岗位,一般控制在工程技术系列同级岗位数额的5%以内;中级经济专业岗位,一般控制在工程技术系列同级岗位数额的20%以内;小型企业一般不设高级经济专业岗位。
云南报考土建中级职称要什么条件?
云南报考土建中级职称要什么条件?建筑中级职称的报考条件为: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建筑中级职称报考条件
建筑中级职称可以提高自身含金量:企业需要中级职称的人才进行申请资质,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等操作来扩大公司的服务范围,提升公司的服务质量,继而可以承接大的服务项目。有需求就会有市场,如果你恰好有一个中级职称的证书,企业有需求使用,那么你就会拥有跳槽的机会或者是一份 *** 费用。
建筑中级职称可以升职加薪:职称可以增加自己的薪资,因为国家规定的职称与工资挂钩,职称越高,职称的工资就就越高。
2023年职称评审新政策
2023年职称评审新政策如下:
1、大专学历,正规学历,学信网检索,无助理工程师职称,毕业七年后,工作时间不少于七年,可评审本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中级工程师职称,跨专业申报可以,但是业绩要突出。
2、本科学历,正规学历,学信网检索,无助理工程师职称,毕业五年后,工作时间不少于五年,可评审本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中级工程师职称,跨专业申报可以,但是业绩要突出。
3、中级职称论文要求:一般论文均为一篇即可,部分地区是发—篇,写一篇!高级职称论文要求:一般论文均为两篇即可,部分地区是要求不同,可能会不要求发表,而是写一篇作为答辩论文!
4、大专学历,正规学历,学信网检索,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助理工程师四年后,可以晋升本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跨专业申报可以,但是业绩要突出。
5、本科学历,正规学历,学信网检索,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助理工程师四年后,可以晋升本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跨专业申报可以,但是业绩要突出。
6、全日制硕士学历,正规学历,毕业三年后,可认定本专业的中级工程师职称,跨专业申报,增加两年考核时间。
7、全日制博士学历,正规学历,毕业当年,基本就可认定本专业的中级工程师职称,跨专业申报,增加两年考核时间。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21修正)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云南省建筑职称新政策出台的管理云南省建筑职称新政策出台,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与服务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相应的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注册的,按照国务院及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或者执业资格注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云南省建筑职称新政策出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核发资质证书或者注册证书、注册执业印章;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依法应当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的,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转报的服务工作,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七条 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执业资格注册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发现达不到条件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资格。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有关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公正、文明执法,不得越权执法、滥用职权、刁难服务对象。第九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三)未经注册执业人员同意,扣押和使用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等法定执业凭证;
(四)涂改、伪造或者使用涂改、伪造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出图专用章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第十条 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1个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活动,不得挂* 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不得出借、 *** 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职称证书。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发包的范围,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招标主要采用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招标形式。工业、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标可以采用征求建议书方式。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应当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按照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
什么时候可以领取2021年云南省建筑高级工程师证书?
公示后的三个月左右
高级职称在公示期间如果无人举报或投诉,在公示期结束后就是有效的。
如果公示期间有人举报或投诉,需要在核实内容是否属实后决定是否颁发高级职称证书。
![[云南省]云南省建筑职称新政策出台,云南省职称改革](/zb_users/upload/editor/water/2022-12-21/63a28bd0b97b2.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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