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高、中、初级职称的结构比例是多少?

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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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职务内部不同等级职务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3、事业单位对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是有比例的,职称早已实现了“评聘分开”,而且各个单位可以在不超过“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上线的基础上自主调整聘任比例。这就意味着如果你取得了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但未必能够马上得到“聘任”。

(1)这是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宏观调控的要求;

(2)这是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的重要措施;

(3)这是推进工资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4)增强用人单位的自 *** ,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条件。

拓展资料:

事业单位(Public Institution)是指由 *** 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是带有公益性质的机构。事业单位接受 *** 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事业单位的明显特征为中心、会、所、站、队、院等字词结尾,分为参公事业单位以及一般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没有生产收入、所需经费由公共财政支出、不实行经济核算、主要提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服务的社会公共组织,事业单位接受 *** 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事业单位(Public Institution),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20] 事业单位接受 *** 领导,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 *** 机构,其工作人员与公务员是不同的。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事业单位不再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而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1] ,还新兴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资本举办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的明显特征为中心、会、所、站、队、院、社、台、宫、馆等字词结尾,例如会计核算中心、卫生监督所、司法所、银保监会 [2] 、质监站、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住房公积金中心等。事业单位分为参公事业单位以及一般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是指人员使用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参公改革之后的事业单位在省公务员招考中招考,普通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 *** 中招考。

2019年9月18日, ***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的通知。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主要提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服务的社会公共组织,事业单位接受 *** 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宗旨

事业单位是以 *** 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

其上级部门多为 ***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 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登记在编制部门进行。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事业单位进行人事仲裁。

对比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 [4] 与企业单位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

企业单位一般是自负盈亏的生产性单位。所谓“自负盈亏”意即:自己承担亏损与盈利的后果,有一定的自 *** 。企业单位分为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国企就是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单位;私企就是属个人所有的企业单位。

[云南省]云南省正级职称岗位比例,云南省正处级待遇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比例

2022年中小学正高级岗位比例提高到2%,高中高级岗位比例提高到42%。

多年来,教师高级职称晋升难一直是个热点问题,原因有多方面,但最根根的原因就是僧多粥少——指标太少,而指标确定的最主要依据就是教师整体高中低三级岗位的比例。比如初中,多数地方的比例是1:4:5,也就是100名教师中,有10名高级教师,40名中级教师,50名初级教师。单从数据上来看,这个比例,梯度合理,非常“优美”。

但实际上,教师人数是一个相对稳定的群体,高级教师退休和新教师入职并不对等。当这个比例达到饱和后,职称晋升就变得困难起来,前面高级教师不退,后面中级教师就难以晋升。所以,教师高级职称难晋,不是教师能力达不到要求,业绩不够突出,而是“高个里面选高个”,指标数少了,教师水平再高、业绩再优也是枉然。

为破解这个难题,近年来各地对教师岗位比例都做了调整,适当提高了高级教师比例,而且设立了正高级教师。比如,山东2019年调整后,初中教师的岗位比是2:20:50:28.这样,高教师的比例提高了一倍还多,而且100名教师中还有2名正高级。

其他各省份的中小学高级教师岗位比例也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这是破解教师职称晋升难困局的根本性措施。

党校副高职称比例

17%。

事业编有三种岗位:管理岗、事业专技岗和工勤技能岗。专业技术岗分: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如实有人员46人,职称岗位比例是:正高4%,副高17%,中级39%初级40%,管理岗和专技岗是通用的,岗位总量是48人。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的结构比例究竟是按什么比例

省级、市级规范化学校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40%一50%云南省正级职称岗位比例,小学中的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可达 1%-5%。

县级规范化学校、市属一般学校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 35%一45%云南省正级职称岗位比例,小学中的中学高级教师可达1%一3%

一般学校小学、完小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30%一40%云南省正级职称岗位比例,小学中的中学高级教师职务控制在1%以内。

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之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要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和方向,按照 *** 中央中发〔1986〕3号、国务院国发〔1986〕27号文件,经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坚持能上能下,突出水平能力,重在工作实绩、贡献大小,择优评聘,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服务,为增进团结、稳定边疆服务。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各地、各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要与 *** 中央、国务院、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政策、规定相一致。在实施步骤上要按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进行。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的对象是:在各级 *** 编制部门确认的企、事业单位中,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 党、政、群机关一律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党、政、群机关直属或下属的事业单位,其主职能具有拟定计划、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督检查、协调服务等行政管理性质的,也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党、政、群机关下属的独立事业单位,其主职能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在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的,可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第六条 岗位设置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各单位要在下达的岗位数额内,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各地、各部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设岗定责工作要加强指导,检查落实。第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在转入经常性评聘工作前,要对首次专业技术职务指标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按下列要求设置岗位:

(一)把首次评聘中下达的职务指标转换为职务岗位数额。

(二)按照因事设岗、职事相符的原则,对原来的指标使用方向进行调整,把有限的岗位数额主要用在任务重、责任大的岗位上。

(三)将评聘后剩余和空出(离退、调动、自然减员、晋升)的高、中级聘务岗位数额用于需要增补的岗位。

(四)按照岗位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各岗位的具体职责。第八条 岗位设置的具体问题

(一)要严格控制正高级职务的岗位数额,原则上只用自然减员的正高职岗位空额补缺。少数单位由于事业发展,情况变化,确需调整正、副高职比例,增设正高级职务岗位的,由单位提出,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增加。全省新增拨的高职岗位数额中,正高职控制在10%以内。

(二)因事业发展,任务增加,编制扩大,确需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在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下,可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下达。近期内,全省每年正常增岗幅度,高职岗位数额控制在原有高职岗位数的4%以下,中职岗位数额控制在6%以下。另外,从我省实际出发,省里将一次性增加一定的高、中级岗位数额,重点用于高教、科研、卫生、工程、农业等人才密集的单位。使用中不搞平均分配。

(三)一九八七年以来经各级 *** 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新建事业单位,可根据目前的工作任务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参照同类单位的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岗意见由单位提出,在省下达的岗位数额内,地(州、市)属单位由各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省属单位由省直主管部门批准,报省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四)年龄在40岁以下破格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45岁以下破格晋升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的,每年评审一次,由省人事(职改)部门分配控制数,统一组织评审,批准后专项下达岗位数额。岗位数额专人专用,若晋升或调动出省等,其岗位数额由省人事(职改)部门收回。

(五)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或抽调到边疆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县办工业、乡镇企业及艰苦行业工作者,合同或抽调期在三年以上的,其高、中级职务岗位数额,可由所在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专项下达。在基层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其职务岗位数额可随人带回。

现在省级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到上述地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连续两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试行条例的规定,参考其在原单位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年限及业绩,在当地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如需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数额,亦按上述程序报批,由省人事(职改)部门专项下达。若返回机关,其岗位数额收回。

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束后,从外省引进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岗位数额亦可按照上述报批程序,报请省人事(职改)部门专项下达。

(六)今后,凡从军队转业到地方企、事业单位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经主管部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经系列主管部门认定后,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如需新增岗位数额,高、中级数额分别由省、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专项下达。

(七)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结构比例宏观控制的办法,不再下达岗位数额。具体办法由省经委研究提出,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另文下发。

(八)一九八七年以来,由事业转变为企业性质的单位,其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可在首次下达职务指标的基础上,省、地、县属单位分别由省直主管部门和地、县人事(职改)部门按企业职改的有关规定核定,报省人事(职改)部门备案;由企业转为事业的单位,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可在首次下达的职务指标基础上,由各级主管部门比照同类单位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地、县人事(职改)部门审批。

(九)经费全部自给、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岗位设置,可按核定企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的办法实施;事业费减拨到位的独立的科研、设计单位,经核拨经费的部门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报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备案,也可按上述办法。

(十)在《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修定以前,对大、中型工交企业中的高、中级经济专业岗位数额要从严掌握,高级经济专业岗位,一般控制在工程技术系列同级岗位数额的5%以内;中级经济专业岗位,一般控制在工程技术系列同级岗位数额的20%以内;小型企业一般不设高级经济专业岗位。

职称评审设置正高岗位最少几个人的单位才可以

职称评审设置正高岗位没有几个人的单位才能设置的限制,是根据比例来设置的,如果单位人数太少比例不够一人一般情况下不设正高岗位,但如果有人评上正高级职称设一个也可以。